關於農村常見的土地糾紛

近年來,農村城鎮化發展迅速,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當前,認識及掌握

農村土地糾紛的法律問題,是很多當事人的迫切需求。為此,從現實案例中提煉出7個小問題,以問答的形式,依據現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一般司法裁判規則,闡述當前農村土地糾紛中部分常見的法律問題,以供各位朋友參考。


關於農村常見的土地糾紛


一、出嫁女是否可以分得徵地補償費?

出嫁女是否屬於徵地補償費分配的權利主體,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但依據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根據其戶口是否仍然在本村進行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從該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可以請求獲得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般認為,戶口在本村的,就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之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二、外出當兵人員是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農村外出當兵人員,從法律關係上看,其只是暫時離開了原集體經濟組織,儘管其原籍戶口被註銷,但從性質上看,其仍然屬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凡是在部隊服役的農業戶口義務兵,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是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的。

當然,若其在部隊已經提幹或者是由義務兵轉為志願兵,這時,其就已脫離了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就不再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三、戶口外遷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是否可以參加原戶籍地徵地補償費的分配?

在校大中專學生遷出原戶籍到學校,是基於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需要,並非意味著其脫離了原集體經濟組織。因為其是到學校學習,並非是去就業,其個人沒有生活經濟來源,在校的所有費用基本上還是依靠在農村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若排除其集體經濟成員的資格,將會剝奪其基本的生存權。

因此,遷出村農業戶口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應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可以參與徵地補償費的分配。

四、遷到小城鎮落戶的村民的土地被徵,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此,其有權獲得徵地補償。

五、一戶村民擁有兩處宅基地一定違法嗎?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農村村民一戶只擁有一處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處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門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證。因為村民在繼承等情況下是可以擁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村民依據第二處宅基地使用證只能享有有限的權利,直至繼承的房屋倒塌滅失,該宅基地使用權也就隨之消滅。

因此,一戶村民擁有兩處宅基地不一定是違法的。

六、在一戶兩宅情況下,拆除繼承的原宅蓋新房,村委會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

根據《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繼承。儘管宅基地不屬於個人的財產,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合法財產,其死亡後遺留的房屋可以被繼承。這時繼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此時,繼承人對宅基地的合法佔有,是基於房屋,但若當房屋滅失,則宅基地使用權所依託的客體已失去,那麼,該繼承人就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了。

因此

,在一戶兩宅情況下,拆除繼承的原宅蓋新房,村委會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

七、使用宅基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鑑於宅基地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廣大村民朋友在使用宅基地中,一定要注意一些法律問題,若操作不慎,可能會被收回、撤銷或受罰,最後可能連住的地方都沒有。

現總結如下法律問題: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標準。若一戶中孩子因結婚想申請宅基地,一定要注意先分戶,後才能有權申請宅基地。

2、切記改變宅基地的用途。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若變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及程序,否則,土地所有人是有權利收回宅基地的。

3、慎重買賣、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2條有明確規定:“農村村民買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儘管買賣、出租等行為可以獲利,但在獲利同時,可能會永久性失去宅基地使用權。

4、合理使用宅基地。在使用宅基地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超過確定的宅基地範圍,要注意因建房、建圍牆等行為給鄰居帶來通風、採光等行為。

5、宅基地是不能隨意收回的,遇到村委會或其他主體擅自強拆合法的宅基地房屋並收回時,一定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上為小編整理出處理關於農村土地常見的糾紛問題的解決方式,以供大家參考。在法制社會里,和諧發展,共同致富,均以法律為準繩,以遵紀守法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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