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六)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六)

自2017年8月18日掛牌以來,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改組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按照依法有序、積極穩妥、遵循司法規律、滿足群眾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效能,為維護網絡安全、化解涉網糾紛、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值此試點一週年之際,我們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涵蓋涉網知識產權、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涉網人格權保護等各方面。自2018年8月13日起,以“一日一案”的形式在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微信公眾號上聯合推出,以回顧總結工作。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六)

某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訴揚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視聽作品中截屏取得的單張作品性質的認定與保護

裁判要點

影視作品截圖符合攝影作品獨創性要件時,可以作為攝影作品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某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享有電視劇《小丈夫》及其劇照的相關著作權。在該劇中出現有女性角色懷抱一毛絨玩具的鏡頭。被告揚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在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經營的網上開有一網店,店內展示有一款“小丈夫姚瀾同款毛絨玩具真愛松鼠公仔抱枕玩偶送女朋友生日禮物”,頁面顯示其價格為39-129元,月銷量為6,累計評價為0,商品詳情頁面中使用展示有4張前述《小丈夫》電視劇中女性角色懷抱一毛絨玩具的畫面,以及前述劇照(局部)。某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揚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其對電視劇截圖享有的著作權為由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索賠2萬元。在訴訟過程中,某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的作品類型為攝影作品,主張的權利為信息網絡傳播權。

裁判結果

該院於2017年7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揚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0000元;二、駁回某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影視作品截圖符合法定要件時,可以作為攝影作品單獨保護。理由在於:

首先,影視作品的獨創性固然體現在動態圖像上,但動態圖像在本質上是由逐幀靜態圖像構成。各幀靜態圖像雖不是靜態拍攝完成,但也體現了攝錄者對構圖、光線等創作要素的選擇與安排,體現出了獨創性。鑑於影視作品屬於在特定介質上對物體形象的記錄,當其特定幀圖像所體現出的獨創性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高度時,該圖像便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作品和攝影作品構成要件的規定。

其次,著作權法通過對特定類型作品提供有限度的保護以實現其立法目的,為此,著作權法在賦予權利的同時又會對權利進行限制。 但限制權利只是手段,並非目的,在缺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對符合法定要件的作品不應當拒絕保護。就本案所涉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幀靜態圖像而言,以攝影作品加以保護,不會為權利人帶來超出其創造性勞動價值之外的保護,也不會給社會公眾添加額外的負擔,或損及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再次,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雖然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完整享有,但並未排除製片者對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可能。易言之,製片者同時對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及該作品中可析出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權並不違反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而將影視作品截圖的著作權權利人確定為影視作品的製片人亦符合著作權法法理。

最後,關於單獨作為攝影作品保護與作為影視作品一部分兩種保護路徑的比較,作為攝影作品保護在權利內容、實質性近似的認定、合理使用抗辯成立的可能性等方面均更具優勢。另外,與文字作品不同的是,使用文字作品的片段被認定侵權的前提是該片段應符合文字作品的獨創性要件,即該片段本身亦屬文字作品。而影視作品的本質特徵在於動態圖像,影視作品的截圖雖取自影視作品,但已經喪失了“動態”這一基本特徵,不應再定性為影視作品,如果將對截圖的使用定性為侵害影視作品著作權將破壞影視作品與攝影作品間的界線。另鑑於對影視作品截圖可以攝影作品加以保護,故也無需要求相應權利人訴諸反不正當競爭法。

考慮到上述因素,鑑於涉案電視劇特定幀畫面達到了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高度,法院認為其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作品要件的規定,屬於攝影作品。揚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網頁中提供該攝影作品,構成對某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尚不符合承擔責任的要件,故無需就揚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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