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最近,接连碰到好几个都在问我,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01月01日生效)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基于此规定,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唯一住房不可以执行”。

但是,“唯一住房不可以执行”的观点并不准确,因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所针对的是金钱债权的执行。“拍卖、变卖、抵债”都是将非金钱形式的财产变为金钱形式和用途的途径,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意思是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不得强制执行唯一住房。强制过户是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不受执行标的物是否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限制。

2、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执行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生效)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看:

(1)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在三种情况下【(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2)对于交付房屋这种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只要给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过户这一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户的强制执行,既不受唯一住房的限制,也不需要给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唯一住房可以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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