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天真!几张微信截图,就能证明他出轨?做到这两点法院才认!

我国在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5亿多。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法院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离婚诉讼这种作为出轨证据,也是非常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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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先确定微信的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为目前微信虽然在通过手机号码绑定的方式,来间接的推行微信实名制,但依然还不是彻底的实名制,当事人也不能直接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己承认;2、或者通过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微信服务供应商,也就是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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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有效的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操作起来都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大家想像的提交一段微信记录就那么了事是太想当然了,前不久的薛之谦的公关团队伪造微信聊天就是在浑水摸鱼。

大家都知道,要完全、准确的理解一句话的真正含义,要结合上下文,以及当时的关系和语境才能做到,而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就算找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也同样存在瑕疵缺漏,同样加大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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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编劝告各位读者,如果遇到较正式的、可能对自己带来相关风险的生活行为或者经济上的行为,一定还是要有正式的文书来进行确认。对于一些证据的采集,也不要一味的依赖微信的截屏,就以为万事大吉了。

最后问一句,你们平时有翻看自己老公或者老婆的微信的习惯吗?你反感这种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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