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天真!幾張微信截圖,就能證明他出軌?做到這兩點法院才認!

我國在201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而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於其便捷性,我國使用的人數已達5億多。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也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法院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特別是在一些離婚訴訟這種作為出軌證據,也是非常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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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先確定微信的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為目前微信雖然在通過手機號碼綁定的方式,來間接的推行微信實名制,但依然還不是徹底的實名制,當事人也不能直接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主要有四個途徑:1、對方當事人自己承認;2、或者通過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4、微信服務供應商,也就是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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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有效的後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操作起來都不是那麼容易的,所以大家想像的提交一段微信記錄就那麼了事是太想當然了,前不久的薛之謙的公關團隊偽造微信聊天就是在渾水摸魚。

大家都知道,要完全、準確的理解一句話的真正含義,要結合上下文,以及當時的關係和語境才能做到,而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就算找專門的電子證據鑑定機構,部分公證、鑑定也同樣存在瑕疵缺漏,同樣加大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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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編勸告各位讀者,如果遇到較正式的、可能對自己帶來相關風險的生活行為或者經濟上的行為,一定還是要有正式的文書來進行確認。對於一些證據的採集,也不要一味的依賴微信的截屏,就以為萬事大吉了。

最後問一句,你們平時有翻看自己老公或者老婆的微信的習慣嗎?你反感這種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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