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拟对新建小区停车位“限价”,征求公众意见

昨日,东江时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征求公众意见。《意见稿》提出,新建小区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就要拟定停车位的处置方案,如最高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停车位销售价格备案时予以执行。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暂停销售网签。

申请预售许可应拟定停车位处置方案

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至今3年有效期将满,为延续该办法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加强惠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该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随着停车矛盾突显,小区停车位的售价上涨引起热议,而另一方面,有的楼盘为了价外加价,在售楼时捆绑停车位销售,停车位的销售价格甚至高达数十万元。

《意见稿》拟对停车位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提出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应拟定项目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含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总数量、分布位置平面图、租金标准、销售的价格区间(必须承诺最高售价),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备案的停车位处置方案报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停车位销售价格备案时予以执行。

业界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约束开发商任性涨停车位价格的行为。

惠州市拟对新建小区停车位“限价”,征求公众意见

未售出的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对比原办法,《意见稿》更加细化。对于小区停车位的处置,《意见稿》要求,根据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处置。例如产权清晰、已依法办理了权属登记并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停车位,产权人可以出售、附赠、出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车位不得出售;人防区域的车位,建设单位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

对于业主要求承租车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尚未售出的停车位或其他可以出租的车位提供租用,不得只售不租。

停车位租售方案要到房管部门备案的制度仍然保留,停车位的出售按车位配比不同,同一户业主可购买数量不同的比例也仍然保留。

停车位配比不超1:1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等制度也保留,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户业主出

售第2个停车位;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对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户业主出售第3个停车位。以此类推。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暂停销售网签

对于配比超过1:1,且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1年,房屋已售完但停车位仍未售完的,建设单位需在小区显著位置、本地报纸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60日(在此期间,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报部门备案后,已购买了车位的业主可再买多1个停车位。

此前,《办法》规定,备案满2年,完成相关公示及备案手续后,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意见稿》则将该规定延长至3年。

而对于房屋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在扣除未销售房屋的套数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数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停车位的出售可参照满3年不受限制的规定。

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小区,停车位仍未售完的,《意见稿》要求,建设单位对剩余未销售的停车位应制订销售方案,并办理备案。备案时间超过6个月的,未出售的车位,已购有车位的业主可以再买多一个;备案时间超过18个月的,未出售车位销售不受限制。

《意见稿》还提出,房管部门要对停车位租售方案进行指导,提出合规合理建议。强化对建设单位停车位的处置行为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暂停销售网签,直至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温馨提示

9月10日前可提意见

目前,《意见稿》正在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18年9月10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反馈。为便于沟通联系,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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