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擬對新建小區停車位「限價」,徵求公衆意見

昨日,東江時報記者從市房管局獲悉,《惠州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正徵求公眾意見。《意見稿》提出,新建小區在申請預售許可證時就要擬定停車位的處置方案,如最高售價,由價格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停車位銷售價格備案時予以執行。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暫停銷售網籤。

申請預售許可應擬定停車位處置方案

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實施,至今3年有效期將滿,為延續該辦法的有效性,並進一步加強惠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該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近年來,隨著停車矛盾突顯,小區停車位的售價上漲引起熱議,而另一方面,有的樓盤為了價外加價,在售樓時捆綁停車位銷售,停車位的銷售價格甚至高達數十萬元。

《意見稿》擬對停車位的銷售價格和銷售行為進行規範,提出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時,應擬定項目建築區劃內停車位的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包含建築區劃內停車位的總數量、分佈位置平面圖、租金標準、銷售的價格區間(必須承諾最高售價),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銷售現場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欄上公示。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單位備案的停車位處置方案報送價格主管部門,由價格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停車位銷售價格備案時予以執行。

業界人士認為,此舉有助於約束開發商任性漲停車位價格的行為。

惠州市擬對新建小區停車位“限價”,徵求公眾意見

未售出的停車位不得只售不租

 

對比原辦法,《意見稿》更加細化。對於小區停車位的處置,《意見稿》要求,根據不同性質進行不同的處置。例如產權清晰、已依法辦理了權屬登記並不作為共有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停車位,產權人可以出售、附贈、出租。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規劃註明公共架空停車的車位不得出售;人防區域的車位,建設單位可按“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原則處置。

對於業主要求承租車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尚未售出的停車位或其他可以出租的車位提供租用,不得只售不租。

停車位租售方案要到房管部門備案的制度仍然保留,停車位的出售按車位配比不同,同一戶業主可購買數量不同的比例也仍然保留。

停車位配比不超1:1的,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停車位等制度也保留,配比超過1:1且不超過2:1的,對超出1:1部分的停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戶業主出

售第2個停車位;配比超過2:1且不超過3:1的,對超出1:1部分的停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戶業主出售第3個停車位。以此類推。

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暫停銷售網籤

對於配比超過1:1,且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1年,房屋已售完但停車位仍未售完的,建設單位需在小區顯著位置、本地報紙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60日(在此期間,未購買停車位的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報部門備案後,已購買了車位的業主可再買多1個停車位。

此前,《辦法》規定,備案滿2年,完成相關公示及備案手續後,業主購買停車位數量不限制。《意見稿》則將該規定延長至3年。

而對於房屋未銷售完畢的開發項目,在扣除未銷售房屋的套數相應數量的停車位數後仍有剩餘的,對剩餘停車位的出售可參照滿3年不受限制的規定。

對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小區,停車位仍未售完的,《意見稿》要求,建設單位對剩餘未銷售的停車位應制訂銷售方案,並辦理備案。備案時間超過6個月的,未出售的車位,已購有車位的業主可以再買多一個;備案時間超過18個月的,未出售車位銷售不受限制。

《意見稿》還提出,房管部門要對停車位租售方案進行指導,提出合規合理建議。強化對建設單位停車位的處置行為事中事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籤,直至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溫馨提示

9月10日前可提意見

目前,《意見稿》正在市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市民如有意見和建議,可於2018年9月10日前通過郵件形式反饋。為便於溝通聯繫,請註明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

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