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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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當前農村土地承包責任田的基礎性解決政策。滿意也好,不滿意也好,它就實實在在地存在著,並繼續執行著。

目前出現的情況是部分農戶無田可種,部分農戶成了有田大戶,一些四五口的家庭種一口人的地,一些兩三口人的家庭種七八口人的地。某些有田大戶不想種地,某些想種地的無田可種。在某些經濟發達地方,和某些經濟極度欠發達地方,棄耕現象已經十分普遍。

目前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一種普遍性的解釋是當時土地改革是責任田包產到戶,是以戶為單位,不是以個人單位的主體。其實在九十年代初期,全國範圍內進行過一兩次土地調整,增人增地,減人減地。再後來就不再進行調整了。現在看來,當時調整有它的必要性,九十年代初期,種田養家還是大部分農村農民的基礎性選擇,農業農民農村也是國家國策重中之重。


現在隨著工業化進一步發展,重工輕農已是不爭的事實,再加上八十年代初期的分田到戶政策,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它自身的歷史使命,解決了溫飽問題。

經過三十多年發展,分田到戶政策隨著時代的發展,它自身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來了,條塊分割,不利於現代化大型機械化操作,無法規模化集中化種植等瓶頸問題,翻過來成為制約農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土地集中化規模化已成為趨勢,因此已不再需要土地分戶調整,而是鼓勵土地流轉,進一步歸集土地規模化種植。公司+農戶,將成為未來大趨勢。

因此,天天喊著土地調整,只能說明你還在憧憬二畝地一頭牛的情結。種地,需要的是資本和能力,我們絕大多數農民只能淪為農業公司的打工成員。未來的土地與你無關,這就是未來的趨勢!


慶陽酒說99


農村的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在上一輪土地承包政策中明文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農村土地再延續三十年不變,應按國家文件規定辦事,對死去的人土地如何按排?土地屬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財產,承包戶有承包權,死去的人的土地,子女的戶口如果在村裡,還在耕種土地,有優先承包權,如果戶口不在村裡,死去的人土地由集體所有,可以轉讓承包他人。



個人無權買賣土地,有種植權,但不可荒廢在那裡,要合理地利用起來,三十年不變,讓農民繼續耕動好自已本地,土地可以轉行升級,實行機械化,傳統老模式遠遠跟不上形勢發展。網圖。


有緣人15383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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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往開來接力棒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土地生產責任制實行時,土地按人口包產分配到戶。土地生產責任制的成功實行,中國農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它的優越性被充分體現出來,深得中國農民的歡迎和肯定。在此情況下,十九大決定,在原有“三十年不變"不到的情況下,再延包三十年,也就是2057年到終止點。這一決定,足顯國家力促土地穩定不變的決心!


近年開展的土地確權政策,實際上是把"土地延包再續三十年不變"這個決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這一切說明,土地近階段變動是不容易的。

那麼有人就開始提到上面這個問題了,怎麼辦?

我的回答是以下兩點。

第一,在該戶內,無論老人死去,或者生兒添口,該戶土地不會變動。老人死去,他的土地由戶內成員享受。

第二,該戶老人去世,其他成員全部遷移城市,變成非農戶口,參加工作,有經濟來源,不再種地,這一戶全部土地由村組集體收回另行使用。

以上兩點已經說明,老人去世,土地不可能輕易被收回,但也不是永久享受,終止點為2057年。另外,對於一個家庭來講,六十年不變,人口因生老病死自然法則制約,家庭成員人口數量都沒大的變化,人均土地也差不多。

對於農民來說,土地的多少,要立足於用戶來衡量,而不是用單人來衡量的。


閒聊農家


死去的人肯定不會永久享受自己的土地,畢竟土地的承包是有期限的,同時農村的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所以說個人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既然是使用權那就不能是永久享受。就算戶主沒有去世,也不見得能永久享受土地的權益。

1.土地到2057年之前承包關係不變

大家都知道土地的承包期限一直都是變動的,目前為止已經進行了二輪的土地分配。首先就是88-97年之間,這段時間是第一輪的土地承包制度,打破了過去的生產隊種植模式,而到了1998年到2027年之間是屬於二輪承包期限,而在十九大的時候國家提出了繼續順延30年的承包關係,這樣一來到2057年之前土地和農民的權屬不變。但至於以後土地的政策如何改變,誰都說不清。

2.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現在國家也針對土地進行了確權工作,而在確權的時候則是以戶口為單位,這樣一來確權到戶就會避免新增人口沒有土地的尷尬局面。並且國家也明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原來的戶主死亡,將會從戶口中再推舉一個戶主,不因人口進行變動。

3.戶口銷戶土地被回收

現在很多的子女都已經進城落戶了,等到父母百年之後,這個戶口也就沒有了人口,這樣一來就會被銷戶。子女戶口遷出村集體的,自然是不能享受土地的承包權,這些土地則會被村集體回收。

所以說土地和農民的關係不可能是一直存在的,只能說在有限的時間內是保持不變的。大家怎麼看呢?


三農圈子


死去的人如果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國家為了農業的健康發展,也為了農民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長期持續穩定的農業政策。其核心思想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一個家庭為單位,生的孩子娶的媳婦不分地,死去的老人不去地。每戶人家的土地數量是穩定的,國家政策不會一刀切收回死去人的土地,也不會為了新增人口重新分配土地,任何一種做法都會引起農民的紛爭和社會的不安定。

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

答案是:土地確權,可以流轉。讓市場解決土地的重新在分配問題。





天一閣農業


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之一,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在振興鄉村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因為只有土地權屬穩定了,農村才能更好地穩定發展,糧食才能做到確保充足。

但這都是大方向上的含義,對於農民來講,自然是有喜也有憂的。比如原來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想要靠家庭承包分地無疑更難。

這個時候,很多人就把希望放在了村裡已經去世的人員的土地上,期望能將這些人員的土地拿出來分配給有需要的人員。

那麼這樣是否可行呢?死去人的土地怎麼處理?能夠永久享用嗎?

筆者的答案是還得分情況來看:

1.個別農戶去世,但戶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在,土地歸其他家庭成員繼續使用,不做另外分配。從這個角度來講,該死者的土地是繼續歸該戶所有的,直至該戶消亡。

2.農戶去世後,戶上已無其他家庭成員,那麼該土地肯定就不能繼續被死者佔著了,因為已經沒有人耕種了,戶已經消亡了,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是可以收回來重新分給符合分地條件的村民的。


土地論壇



各位朋友大家好,因工作關係本人經常與農民朋友交流,知道他們最關心的就是土地問題。死去的人就應該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當然不能。

一,分田到戶不是到人。自從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集體以農村人口為單位進行了分田到戶,使農民發揮主人翁責任感,積極性得到很大提高,農業生產力也得到了充分發展!村土地是按戶承包的。一戶家庭成員有幾個,即使死去一位,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共有人仍可以繼續承包。父母全離世了,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的承包地,繼續享受土地承包權益。去年國家又宣佈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也就是第三輪土地承包時間大概是2027年至2057年。


所以,在土地承包期間,各地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即使這戶家庭成員有新增人口,也不會再給添地,即便有家庭成員去世減人了,也不會減少土地的。只要承包戶還有一人,所承包的土地仍然還是這一戶的。我就遇見過一位老婆婆孤身一人,卻有十餘畝地,原來她的三個女兒都出嫁了,老伴去世了,而她家的承包責任田依然還是那麼多。

二,為什麼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實施, 一是確保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的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依法保護和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就從根本上讓農民吃下了一個“定心丸”,《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是現行法律中最直接、最具體的,必將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保護了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將在今後三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依法、規範、有序地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讓農民的生活更加殷實,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實現全社會的共同進步。


暢敏


在農村,關於土地的問題,一直是處於爭論的狀態,在網絡上也出現了這種現象:以前分地多的朋友,關於此事,一般不會發表什麼評論,而以前分地少的朋友,則會在文章下面評論說,需要重新分地,以前分地不公平等。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也很正常,就像我們在生活中,假如賺了一些小便宜,也會默不作聲,只有吃了虧,才會說出來,人之常情,就好比,有人問了,為什麼97年分地之後,自己家新出生的人口現在還沒地,而別人家分地之後,有些人去世了,到現在還有土地?更土地承包又延長了30年,是不是這30年之內,還是維持這種情況呢?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大家估計都聽膩了,但是沒辦法,原則還是要遵守的,舉個簡單的小例子:我們村有戶人家,當時人口多,分地的時候分了8畝多,而現在,子女們的戶口前些年都已轉到城市,老兩口一直種植著這8畝地,就在去年,老兩口中的女方,因病去世,家裡就剩下了一個老頭,而家裡的土地還是8畝,這種情況估計在一些朋友的家鄉也有出現。

有人會問了,既然人都去世了,為什麼土地不被收回呢?小幫手查詢了相關的內容,有幾種說法,一是土地雖然說是按人口分的,但總體來看,還是按戶分的,這就說明家庭成員可以繼承去世人的土地。二是為了土地長期的穩定,雖然說,在一些人看來這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但從大局看,還是以穩定為主。

不過,也有例外,比如家庭成員全部去世的情況,也就是說該戶沒人了,那麼土地就會被集體收回,還有一些村裡面的“五保戶”,如果他們有地的話,等到去世後,也會被集體收回。

關於農村土地分配30年不變的情況,有些人會覺得時間太長,改成5年或10年一分配為好,小幫手上面就說了,我國人口多,重新分配土地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不過,適當的微調,或許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也有朋友建議,村集體可以預留一部分預留地,去世的人土地收回,新增的人口,達到標準後分配土地,相對靈活分配,也許會比較好。

反正大家的看法是各不相同,因為所佔的立場不一樣,小幫手個人認為,在沒有一個特別好的辦法下,維持目前的做法為好,你覺得呢?

最後問下大家,關於土地分配問題,你有什麼好點子?歡迎下面評論中發表自己的看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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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小幫手


先說結論:農村承包到期再延期30年,死去的人的承包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這跟死去的人永久享受原來土地是兩碼事。

這個問題要分幾個方面回答:

1、農村土地,採取的是家庭承包方式

即村集體組織按照本村戶數來分包土地。一個家庭戶,在承包期內,有人去世,有人出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影響承包權益的變動。

如果有家庭成員結婚了,從原來家庭分戶立戶,則他原則上可以向村裡申請承包新的土地。前提是:村裡還有機動地可以調劑有承包戶自願交回、村集體組織依法收回的土地或通過開墾獲得的新耕地

2、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1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而《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也就是說,承包戶裡有人去世,他的承包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這就是所謂「減人不減地」原則。

3、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戶只有經營權、使用權

既然沒有所有權,也就不存在什麼“永久享受”一說,即便是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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