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资人的?

今天被一篇《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从此有了答案!》刷屏,文章的结论是:“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房子肯定不是出资人的。”

借名买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资人的?

对此,小编有不同意见,和各位同行交流,真理会越辩越明。

1、从法理上讲,如果张三借李四之名买房,而事实上李四在购房时一毛钱未出,现在房子翻倍了,李四跳出来说房子是他的。如果法院简单认定合同无效,李四取得房子,这等于法律鼓励李四干坏事,难道不是很可怕的事情吗?

2、《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从此有了答案!》引用了2017年8月4日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8条:“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得出的结论是:“事实上,法院内部已形成意见,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一律无效!”

借名买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资人的?

小编认为,文中适用的法律、据此得出的结论,均值得商榷。

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说明合同无效所引用条文是有级别限制的,最起码是行政法规的级别+强制性规定。但事实上,各地的限购政策不同,同一城市不同时间的限购政策也不同,可见限购只是一些地方性政策,并非行政法规。所以,从法律上认定借名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的。对于如此严谨苛刻的条件,文中却仅凭“规避”“回归”两个模糊的词语就得出无效的结论,小编不敢苟同。

3、恰因为笼统地认定合同无效,从法理上讲不通。2017年9月12日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28条:“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该规定讲了两个层面的意思:

⑴ 凭双方签订的借名合同,直接确权的,法院不支持;也就是说,你不能凭借名合同就说房子是你的,毕竟仅是内部约定,尚须经过变更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不能仅凭约定的债权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⑵ 但是,你可以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果你仍在限购行列,只能等具备购房资格再起诉。

广东省高院的规定既照顾到物权法,又照顾限购到策,是不是很高明!

四、基于上述法理、广东省高院指引。小编的结论是:

⑴借名合同有效;

⑵但不能依据合同确权;

⑶在符合限购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协助过户。

小编再摘录一个相关案例,印证上述结论。该案例认定借名买房,但出资人不能直接凭合同确权、又因出资人尚未取得购房资格亦不能过户。值得赞叹的是,判决时广东省高院指引尚未颁布,但深圳中院的法官对案件的论述,与几个月后颁布的省高院指引不谋而合,其法律功底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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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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