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今天被一篇《借名買房,房子到底是誰的?從此有了答案!》刷屏,文章的結論是:“借名買房,規避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借名買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對此,小編有不同意見,和各位同行交流,真理會越辯越明。

1、從法理上講,如果張三借李四之名買房,而事實上李四在購房時一毛錢未出,現在房子翻倍了,李四跳出來說房子是他的。如果法院簡單認定合同無效,李四取得房子,這等於法律鼓勵李四幹壞事,難道不是很可怕的事情嗎?

2、《借名買房,房子到底是誰的?從此有了答案!》引用了2017年8月4日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18條:“統一借名買房等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標準,引導房產交易迴歸居住屬性。” 得出的結論是:“事實上,法院內部已形成意見,對於借名買房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的,合同一律無效!”

借名買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小編認為,文中適用的法律、據此得出的結論,均值得商榷。

根據《合同法》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說明合同無效所引用條文是有級別限制的,最起碼是行政法規的級別+強制性規定。但事實上,各地的限購政策不同,同一城市不同時間的限購政策也不同,可見限購只是一些地方性政策,並非行政法規。所以,從法律上認定借名合同無效,是沒有依據的。對於如此嚴謹苛刻的條件,文中卻僅憑“規避”“迴歸”兩個模糊的詞語就得出無效的結論,小編不敢苟同。

3、恰因為籠統地認定合同無效,從法理上講不通。2017年9月12日頒佈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第28條:“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借名人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請求出名人(登記權利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購範圍內,借名人不具有購房資格的除外。”

該規定講了兩個層面的意思:

⑴ 憑雙方簽訂的借名合同,直接確權的,法院不支持;也就是說,你不能憑藉名合同就說房子是你的,畢竟僅是內部約定,尚須經過變更登記才發生物權效力,不能僅憑約定的債權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⑵ 但是,你可以要求出名人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如果你仍在限購行列,只能等具備購房資格再起訴。

廣東省高院的規定既照顧到物權法,又照顧限購到策,是不是很高明!

四、基於上述法理、廣東省高院指引。小編的結論是:

⑴借名合同有效;

⑵但不能依據合同確權;

⑶在符合限購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協助過戶。

小編再摘錄一個相關案例,印證上述結論。該案例認定借名買房,但出資人不能直接憑合同確權、又因出資人尚未取得購房資格亦不能過戶。值得讚歎的是,判決時廣東省高院指引尚未頒佈,但深圳中院的法官對案件的論述,與幾個月後頒佈的省高院指引不謀而合,其法律功底令人欽佩。

.................................................................................................................................................................................

借名買房,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