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严监管前 如何避免落入网络骗局

论21世纪什么武器最厉害,莫过“舆论”了。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衍生出的专有名词和新兴产业数不胜数,自媒体便是其中之一。正如其字面含义一样,自媒体又称之为“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非常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传播。作为当今舆论传播的途径之一,自媒体虽起步较晚,却依靠传播快、范围广等优势迅速发展,逐渐形成趋势,造成的影响力与威信力更不逊色于主流媒体。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拥有发声的权利,更能够借助自媒体平台发表自身的看法与判断。


自媒体严监管前 如何避免落入网络骗局


自媒体平台的建立,给予了大众发声的自由,但同时,也为社会增加了许多不和谐的声音与有机可乘的骗局。就在近日,据多方媒体报道,一个名为“外汇110网”的网站涉嫌违法经营。经调查发现,该网站未经国内监管部门批准,为非法外汇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导致不少因其广告而进入非法外汇平台交易的投资者,资金被非法外汇平台恶意冻结、吞噬,交易单被恶意篡改。

其实,亟待整顿的远远不止一个网站,更是乱象丛生的自媒体圈。相信许多用户在浏览网站时,都会或多或少地被某些虚假不实的网站信息所迷惑,轻则上当受骗,重则吃亏受损。正因如此,自媒体运营监管才更被提上日程,越发受到重视。那么作为用户,在获取信息时应如何辨别自媒体平台虚实呢?面对陷阱诸多的自媒体圈,我们当真没有任何办法了吗?今日,我们有幸邀请到广告法领域资深法律学者、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大众普及广告法的相关法律常识,并从自媒体平台及用户个人的不同角度来解析如何避免触碰广告法的界限、辨别网站平台的虚实问题,知法懂法才能避免轻易落入网络陷阱中。


自媒体严监管前 如何避免落入网络骗局


Q:我国的广告法是如何界定的呢?

张律师:我国自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中,对于广告的发布主体、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上述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对于自媒体而言,何种行为会触犯到广告法呢?

张律师:根据《广告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总计七十五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

《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媒体,在广告行为中可能涉嫌一个身份或多个身份,但从事广告行为,必然要遵守《广告法》的规范,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自媒体从事广告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第三章之广告行为规范。因此,在此建议广大自媒体人,尤其网络大V在互联网上涉及广告的行为,都要去认真学习《广告法》,深刻理解相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各种规范。

Q:用户因自媒体违法发布的虚假信息而致上当受骗的,应如何维权?

张律师: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用户因自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Q:用户如何辨别自媒体网站虚实?比如自媒体平台会有哪些标志显示其属正当呢?

张律师:自媒体平台、自媒体网站、自媒体,三者既有同一,也有各自特点。一般而言在平台加V,或者实名认证,或者有会员标识等的自媒体相对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可以相对容易找到侵权主体,其他情形则难以找到真实主体。

如果是互联网网站,则需关注其是否有工信备案、网安备案、广告备案等主体标识,一般情况下,合法、正规的经营主体均会办理相关的备案工作。

Q:从律师角度来看,自媒体平台或网站应如何监管?

张律师: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公安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对自媒体平台或网站均有不同方面、不同层级的监督管理措施。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与规范的实施,既要依赖于平台经营者的依法自觉,也离不开国家管理层面的贯彻与监管,尤其在没有形成良性市场环境、透明网络世界的现实背景下,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强力贯彻实施更显必须和必要,希望在民间自觉与政府管理的双重合力下实现风清气正的网络世界。

“舆论”的作用应当是引导人们走向正确的方向,而非误导大众颠倒是非,歪曲事实。野蛮生长的自媒体平台,终不能离开有关部门的监管,亦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流量固然重要,传播有质量的流量更重要,唯有把控好舆论底线,才能给世人传递更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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