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嚴監管前 如何避免落入網絡騙局

論21世紀什麼武器最厲害,莫過“輿論”了。伴隨互聯網的飛速發展,衍生出的專有名詞和新興產業數不勝數,自媒體便是其中之一。正如其字面含義一樣,自媒體又稱之為“公民媒體”或“個人媒體”,是非常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傳播。作為當今輿論傳播的途徑之一,自媒體雖起步較晚,卻依靠傳播快、範圍廣等優勢迅速發展,逐漸形成趨勢,造成的影響力與威信力更不遜色於主流媒體。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擁有發聲的權利,更能夠藉助自媒體平臺發表自身的看法與判斷。


自媒體嚴監管前 如何避免落入網絡騙局


自媒體平臺的建立,給予了大眾發聲的自由,但同時,也為社會增加了許多不和諧的聲音與有機可乘的騙局。就在近日,據多方媒體報道,一個名為“外匯110網”的網站涉嫌違法經營。經調查發現,該網站未經國內監管部門批准,為非法外匯平臺提供廣告推廣服務,導致不少因其廣告而進入非法外匯平臺交易的投資者,資金被非法外匯平臺惡意凍結、吞噬,交易單被惡意篡改。

其實,亟待整頓的遠遠不止一個網站,更是亂象叢生的自媒體圈。相信許多用戶在瀏覽網站時,都會或多或少地被某些虛假不實的網站信息所迷惑,輕則上當受騙,重則吃虧受損。正因如此,自媒體運營監管才更被提上日程,越發受到重視。那麼作為用戶,在獲取信息時應如何辨別自媒體平臺虛實呢?面對陷阱諸多的自媒體圈,我們當真沒有任何辦法了嗎?今日,我們有幸邀請到廣告法領域資深法律學者、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張律師,為大眾普及廣告法的相關法律常識,並從自媒體平臺及用戶個人的不同角度來解析如何避免觸碰廣告法的界限、辨別網站平臺的虛實問題,知法懂法才能避免輕易落入網絡陷阱中。


自媒體嚴監管前 如何避免落入網絡騙局


Q:我國的廣告法是如何界定的呢?

張律師:我國自2015年9月1日實施的《廣告法》中,對於廣告的發佈主體、廣告內容準則、廣告行為規範、監督管理等方面均有明確的規定,發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上述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對於自媒體而言,何種行為會觸犯到廣告法呢?

張律師:根據《廣告法》第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總計七十五條的新《廣告法》中,有“五條八處”明確涉及互聯網,包括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其中,除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是針對互聯網廣告發布違法行為的罰則規定外,其餘三條均是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行為予以規範的條款。

《廣告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媒體,在廣告行為中可能涉嫌一個身份或多個身份,但從事廣告行為,必然要遵守《廣告法》的規範,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自媒體從事廣告行為,必須符合《廣告法》第三章之廣告行為規範。因此,在此建議廣大自媒體人,尤其網絡大V在互聯網上涉及廣告的行為,都要去認真學習《廣告法》,深刻理解相關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各種規範。

Q:用戶因自媒體違法發佈的虛假信息而致上當受騙的,應如何維權?

張律師: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用戶因自媒體發佈虛假廣告信息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等相關機關進行投訴、舉報,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Q:用戶如何辨別自媒體網站虛實?比如自媒體平臺會有哪些標誌顯示其屬正當呢?

張律師:自媒體平臺、自媒體網站、自媒體,三者既有同一,也有各自特點。一般而言在平臺加V,或者實名認證,或者有會員標識等的自媒體相對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一旦發生侵權事件,可以相對容易找到侵權主體,其他情形則難以找到真實主體。

如果是互聯網網站,則需關注其是否有工信備案、網安備案、廣告備案等主體標識,一般情況下,合法、正規的經營主體均會辦理相關的備案工作。

Q:從律師角度來看,自媒體平臺或網站應如何監管?

張律師: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安全法》、《廣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包括公安部門、工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對自媒體平臺或網站均有不同方面、不同層級的監督管理措施。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與規範的實施,既要依賴於平臺經營者的依法自覺,也離不開國家管理層面的貫徹與監管,尤其在沒有形成良性市場環境、透明網絡世界的現實背景下,相關部門的監管與法律法規的強力貫徹實施更顯必須和必要,希望在民間自覺與政府管理的雙重合力下實現風清氣正的網絡世界。

“輿論”的作用應當是引導人們走向正確的方向,而非誤導大眾顛倒是非,歪曲事實。野蠻生長的自媒體平臺,終不能離開有關部門的監管,亦不能突破法律的紅線。流量固然重要,傳播有質量的流量更重要,唯有把控好輿論底線,才能給世人傳遞更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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