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4人賠不起,車主網上衆籌喪葬費」的法律解讀

“撞死4人賠不起,車主網上眾籌喪葬費”的法律解讀

事故通報

解讀:

1.車主楊龍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從新聞裡可以看出,小夥很慌張,他認為:一、撞死了人就是犯法,就是要坐牢的,而想不坐牢最好的辦法就是賠錢,錢賠到位了,就可以不做牢。但是要知道,撞死人的行為只是可能構成犯罪,具體是否構成犯罪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比如因果關係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

2.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之間的關係?

責任認不認定影響的是定罪問題,賠償數額可分情況說明:一、若車主構成犯罪,則車主的積極賠償做法可影響到量刑;若車主不構成犯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相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是否應該擔責?

文中採訪事故現場周邊村民的時候提到,發生事故的路段沒有安裝監控攝像頭,許多過往車輛存在超速過彎的違規現象,因此經常發生車禍。那麼面對這種情況,應該說管理部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4.與其在發生事故之後慌不擇路的選擇眾籌,為什麼不在一開始通過提高保額的方式規避風險呢

5.輕鬆籌作為一個眾籌平臺,從原則上,並不應該差別對待,上面可以籌救命錢,可以籌拍攝電影的資金,可以修葺氣廟宇的經費,為什麼不能是籌錢賠付喪葬費用呢?

其實真正重要的是信息披露的真實和全面,而不是對款項的具體用途做一個道德審查。就像曾經轟動一時的“羅一笑事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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