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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家務事”變得有法可依。生活中,沒有人願意看到家庭暴力這樣的悲劇發生,但是一旦真的發生,且受害人因家暴原因提出離婚,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
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因過錯方的行為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受害人一方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對方過錯行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有多少。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於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的精神方面的損害。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
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1.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創傷和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2.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3.要結合過錯方侵害的過錯程度、手段、後果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
四
如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就請求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不僅體現了婚姻家庭主體的平等性,還充分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因此,當遇到家庭暴力時,不要只是一味的忍讓,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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