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現員工竟是「老賴」,能否以此爲由將其解僱?

單位發現員工竟是“老賴”,能否以此為由將其解僱?

有些人借錢的時候好話說盡,等到債主要他還錢的時候他就成了“大爺”,死活不還,但也不是沒有治他的辦法。

債主可以告到法院,要求還錢,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抗拒執行,依然賴賬,就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當然,不只是欠債不還這種情形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實際上,只要是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抗拒或設法規避執行的,都會被納入名單

單位發現員工竟是“老賴”,能否以此為由將其解僱?

大家可千萬別小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榜的人會受到信用懲戒,法院可以限制其行為,包括:

單位發現員工竟是“老賴”,能否以此為由將其解僱?

而在現實生活中,甚至還有人因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而丟了工作。

本期案例

袁先生入職某公司後,公司安排他出差,卻發現無法為其訂票。

原來,袁先生曾經有債權債務糾紛,經法院判決後拒不履行還錢義務,在入職這家公司前已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能乘坐飛機。

公司瞭解情況後發出了《辭退信》,以袁先生隱瞞身份入職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把他給辭退了。

袁先生不服氣,他覺得沒有條文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不能上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勞動權利,於是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僱的賠償金。

公司則認為,袁先生違反公司規定,隱瞞自己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導致公司無法為其安排工作,因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結果,法院駁回了袁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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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員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可以作為公司解僱員工的理由嗎?

現實生活中,公司可能對員工的品行會有要求,但也僅限於工作層面,原則上不能對員工的個人生活品頭論足,更不能將此作為是否解僱的依據

那麼,上面的案例中,法院為何會站在公司的一邊,認為其解僱行為合法呢?難道一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有了這個汙點之後,連正常上班的權利都沒有了嗎?

其實,問題在於,袁先生的工作是需要出差的,而他卻是失信被執行人,會導致公司無法為其安排出差,而他在入職時又沒有把實情告訴公司,關鍵時刻掉了鏈子,導致事實上發生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袁先生的工作崗位是一般的崗位,不會因為自己是失信被執行人而受到影響,那麼公司的解僱行為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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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崗位職責不需要出差、進行高消費,不是從事金融方面的工作,也不是擔任企業法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那麼,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就不能成為解僱的理由。

當然,不管從事的是什麼工作,為了未來發展著想,我們都應該保持良好的信用,儘可能不要被列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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