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因為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所謂串崗,是指在正常考勤時間,無故離開本人工作崗位到其他人工作崗位上,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那麼,若是在串崗時發生事故因而受傷,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呢?

本期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的清潔人員。有一天,車間主任在他打掃衛生時,通知他第二天跟隨回收酒精崗位上的張師傅工作。王某接到通知後,碰巧在打掃衛生的間隙,看到張師傅正在將備料送往回收酒精車間。

為了提前熟悉情況,王某便跟隨張師傅到回收酒精車間觀看學習,以便第二天跟崗。

就在王某進入回收酒精車間後不久,車間的設備發生故障,造成酒精溢料,隨時都有爆炸的可能,工人們見狀紛紛從工作現場的窗戶跳出逃走,王某也不例外。

不幸的是,在跳落地面時,他雙足摔傷,經醫院診斷為

雙側跟骨骨折。經過治療後,

因為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然而勞保局卻認為,王某受傷是因串崗造成,不屬於工傷。王某一怒之下,便把縣勞保局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受傷事故屬於工傷。

縣勞保局認為,王某在打掃衛生過程中擅自串崗至回收酒精崗位,恰逢設備故障,回收酒精崗位發生溢料事故,由於他不瞭解該崗位情況,慌亂中從窗戶跳下去,才造成了雙側跟骨骨折的後果,不屬於工傷。

公司也主張,王某的工作場所是一車間,從事的是打掃衛生工作。而事故發生時,他卻在酒精回收車間,他受傷時並沒有在基本的工作場所,也不是出於工作的原因,所以不屬於工傷。

因為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所謂工傷,指的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

因此,串崗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需要看實際情形是否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要求。

這裡的“工作時間”包括正常的上班時間和加班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並不是指職工本人具體的工作崗位。

因為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因此,只要是在工作過程中或為工作進行準備工作而受傷,所從事的活動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都符合“工作原因”的要求。

法院認為:

首先,王某臨時更換崗位是按照車間主任的安排進行的,並不是擅自離崗換崗,不屬於“串崗”,應為正常工作變動;

其次,即使認定王某跟隨張師傅上班期間“串崗”行為成立,也僅是違反了相關企業管理制度,只導致具體工作崗位及相關工作內容有所變動,並不能改變王某仍在工作場所內工作的事實,因此“串崗”行為應由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調整,不能因此影響工傷認定。

王某是在該公司上班期間處於工作場所並因該公司設備故障安全事故導致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而縣勞保局認為王某受傷不屬於工傷,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該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因為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由此可見,因工作原因串崗,一般不會影響工傷的認定。不過大家在工作中還是應該遵守公司的管理規章,把安全放在首位。


因為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因為串崗受傷,就不屬於工傷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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