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赢非洲猪瘟歼灭战,内蒙古正在这样做!

坚决打赢非洲猪瘟歼灭战

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内蒙古正在这样做!

据《内蒙古日报》消息 9月21日,自治区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召开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各盟市负责同志、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会上分析了疫情防控形势,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压实责任,要求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网站消息,在本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18]50号)。

全文如下: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

9月份,我区相继发生了2起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形势更加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加强非洲猪瘟的防控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疫情排查工作


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非洲猪瘟疫点疫区的环境垃圾、饲料、猪肉摊点、饭店泔水中采样检测,部分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初步推测我区的非洲猪瘟疫情为饲喂餐厨泔水垃圾引发。为此各地要以饭店食堂等使用猪肉产品产生的餐厨泔水垃圾为切入点,从7月份开始区外疫区调入我区的生猪及猪产品按照每一批次的去向、流向等做好疫情的溯源排查工作及时将排查出的相关情况通报给食药、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部门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二.加强检疫监管防范区内疫情的扩散蔓


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锡林郭勒盟输入的生猪等产品的排查和处置紧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336号)要求,非疫区做好从7月12日以来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调入本地的生猪及猪产品的监管工作,根据用途采取采样、隔离、消毒等措施。对猪产品要利用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的查询功能配合食药、工商、城管等监管部门做好猪产品的来源、去向数据的信息共享,并加大对养殖场户的泔水饲喂生猪的宣传教育。


三.严把生猪及其猪产品检疫出证关


自治区从9月13日开始,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内暂时关闭了我区生猪A证出证权限。同时,各地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310号)文件要求,规范检疫出证。并责成专人利用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监控本地区从外地调入的生猪及其猪产品的动态,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派人核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加强行风肃纪,打击违法犯罪


各地官方兽医要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要求,不得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同时,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9月19日

就在刚刚,《锡林郭勒日报》官方微信发布了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向养猪场、屠宰场、生猪贩运经纪人发的防控非洲猪瘟公开信,一起来看。

致广大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一.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他动物不感染该病毒,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尽管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但该病对生猪产业威胁巨大,发病率、死亡率高,疫情早期发现难、预防难、根除难,防控难度较大。


二.请公众科学认识,不要轻信谣言,理性消费猪肉及其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猪肉和产品都是经过检疫的,是安全的,公众不必担心。


三.全盟暂时关闭生猪交易市场,暂停向盟外调出生猪及其产品,暂停从盟外调入生猪。违规调出调入,一律扣押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及时清理粪污、保持猪舍清洁,要定期消毒、病死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落实防疫制度。


五.不得到餐饮企业等餐厨废弃物(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泔水),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城区、城乡结合部禁止养猪;农村不得散放,一律圈养;规模养猪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七.严格环境消毒,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八.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生猪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委托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九.养殖场(户)一旦发现有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并发生突然死亡情况的,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十.为了保障您的猪场安全,请将上述措施告知周围3公里以内的其它养猪场(户)。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养殖场(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应有的贡献。

致全盟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公开信

一.生猪屠宰企业要积极升级改造,达到“设施标准、环境整洁、生产规范、废弃物处理无害化”标准,生猪就近收购、屠宰。


二.禁止从盟外调入生猪,禁止从疫区或发生疫情的地区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和经纪人签订承诺书,严禁为运输生猪换检疫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四.进厂(场)生猪必须查验生猪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五.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六.严格实施屠宰厂(场)同步检验,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检验中发现脾脏、淋巴结等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七.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处理台账,不得流出屠宰厂(场)。


八.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对进出屠宰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自觉做好进厂、圈舍、环境、人员的消毒工作。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屠宰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应有的贡献。

致全盟各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公开信

一.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报告生猪调运期间动物防疫情况。


二.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是控制疫情蔓延的关键措施。禁止向盟外调出生猪及产品,禁止从盟外调入生猪,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四.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五.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药。


六.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途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七.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贩运经纪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守法经营,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应有的贡献。

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了非洲猪瘟相关防控知识,一定要了解。

问:非洲猪瘟是什么样的疫病?

答: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严重危害着全球养猪业。我国将非洲猪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烈性外来疫病,其强毒力毒株对生猪致病率高,致死率100%。

问:非洲猪瘟会感染人吗?

答: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 除家猪和野猪外, 其他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

问:非洲猪瘟能否采取免疫措施?

答:非洲猪瘟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只能采取扑杀净化措施。

问:出现什么样的症状可以认为是疑似非洲猪瘟发病?

答:非洲猪瘟症状与常见猪瘟相似,如果免疫过猪瘟疫苗的猪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异常增多,或大量生猪出现步态僵直,呼吸困难,腹泻或便秘,粪便带血,关节肿胀,局部皮肤溃疡、坏死等症状,可怀疑为非洲猪瘟。

问:发生了疑似非洲猪瘟应该怎么办?

答:养殖户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时,应立即隔离猪群,限制猪群移动,并立即通知当地村级防疫员或当地兽医机构,同时要做好消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移动监管。村级防疫员要加强疫情排查,早期识别感染,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应协助养殖户隔离猪群,限制移动,并加强消毒,及时上报。屠宰场官方兽医要重点排查淋巴结等器官组织的症状,发现有类似猪瘟症状的,要采取隔离消毒措施,并按要求采集抗凝血、扁桃体、肾脏、淋巴结等样品送检。

问:养殖户该如何防控非洲猪瘟?

答:防控非洲猪瘟,重点是做好猪群饲养管理,做到“五要四不要”。“五要”:一要减少场外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二要对人员和车辆入场前彻底消毒;三要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四要对新引进生猪实施隔离;五要按规定申报检疫。“四不要”:不要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喂猪;不要散放饲养,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不要从疫区调运生猪;不要对出现的可疑病例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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