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上脅迫女童拍裸照,這樣的人就該這樣重罰!

新京報記者從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獲悉,2017年1月,中學生何菲上網時遇到一名男子搭訕。對方自稱“施文”,聊了幾句便要求她“爆照”。

對於這樣的要求,何菲沒有太放在心上,就發過去幾張照片。但對方收到照片後,很快提出進一步要求,希望她發一些“露點”的照片,甚至索要“裸照”。何菲沒有同意,並直接將對方刪除。

事發時,何菲還不滿14週歲,是一名初中在校生;而施文本名羅英,是一名社會青年。

羅英平日裡喜歡在網上搜索女童的QQ號,添加後以各種手段獲取裸照。通過QQ,他找到與何菲同校的張玲,通過恐嚇等方式,逼迫其向何菲施壓,以達到獲得裸照目的。隨後,羅英又使用另一個QQ號添加何菲,自稱是同校的“學姐”。

在何菲面前,“學姐”精心編織出一個無意中認識羅英,因為未按要求發送裸照,結果被羅英找人“侵犯”的故事。

聽完這個故事,何菲很害怕,於是在“學姐”指引下,重新添加羅英為好友,並按其要求發送部分裸照。

羅英並沒有收手,在隨後聊天中又提出進一步要求,希望何菲“出來開房”,否則就將照片轉發給老師和同學,何菲沒有理會。

一個月後,在課堂上學習網絡安全相關知識後,何菲第一次鼓起勇氣,將遭遇向老師傾訴。2017年2月,她在老師和家長幫助下,向警方報案。

記者獲悉,2017年3月4日,警方通過網絡固定證據,將羅英控制。在搜查其手機等移動設備時,警方發現,羅英儲存有大量女性裸照,其中一部分是未成年在校學生。當年5月,警方將案件移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羅英所涉嫌的罪名,成為檢方的工作焦點。

根據《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儘管不滿14週歲的何菲符合“兒童”條件,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猥褻兒童罪的犯罪情形,都是嫌疑人與受害者有直接接觸。

具體到羅英所涉案件,在整個過程中,羅英與何菲始終是通過線上聯繫,彼此之間甚至沒有見過面。

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表示,檢方在通過對包括QQ聊天記錄、證據照片、口供筆錄進行分析後,逐漸對案件性質有清晰認識。

江漢區檢察院認為,羅英在與何菲接觸過程中,明知對方的就讀年級、年齡等,並曾查看過何菲的生活照。此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羅英在明知何菲未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提出包括拍攝裸照、開房等要求,具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

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認定,羅英通過言語威脅何菲“開房”,最終未能得逞,應認定為猥褻兒童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對於一審結果,江漢區檢察院未能接受。檢方認為,除了面對面的直接行為,強制兒童觀看淫穢音像製品、拍攝裸照等,也應認定為“猥褻”。羅英通過言語威脅和恐嚇,藉此要求何菲按其要求的姿勢拍攝裸照,屬於強迫兒童對自身身體實施猥褻,符合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案件承辦檢察官、武漢市檢察院未檢部負責人黃靜表示,如果案情符合“滿足行為人的刺激或性慾目的、侵害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兩個要件,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罪。黃靜認為,一審判決未從猥褻的上述實質要件進行判斷,是對猥褻兒童罪客觀方面認識錯誤,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黃靜說,羅英在獲得裸照時,猥褻行為即已實施完畢。在這一前提下,其獲得裸照時應認定為犯罪既遂。此後其利用裸照,試圖繼續強迫未成年人開房,是進一步實施犯罪,不影響猥褻行為已實施完畢的結果。此外,根據四部門《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手段猥褻兒童”的,應從重處罰。

據此,檢方認為一審判決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外,還遺漏從重處罰情節,致使量刑偏輕。基於上述理由,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決定提出抗訴,並得到武漢市檢察院支持。

二審中,武漢市中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近日,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羅英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從重處罰,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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