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全省縣級以上黨政幹部獎懲、晉升!又一「安徽方案」出台

事关全省县级以上党政干部奖惩、晋升!又一“安徽方案”出台

  • 重磅!


  • 又一"安徽方案"出臺


  • 涉全省縣級以上黨政幹部

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

事关全省县级以上党政干部奖惩、晋升!又一“安徽方案”出台

9月28日,記者從省安監部門獲悉:近日,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具體規定。這是安徽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舉措,是全面構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安徽方案”。

《實施細則》共6章29條,分總則、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附則等。《實施細則》在全面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安徽實際,進一步作了細化,提出了創新舉措。《實施細則》提出,要完善風險管控機制,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鑄安”行動常態化實效化和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範化。並將“有效防範較大事故”“全面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寫入其中;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省委常委會會議每年、市委和縣(市、區)委常委會會議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產工作。省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研究兩次安全生產工作、市政府和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要強化考核嚴格獎懲,明確將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規定表彰獎勵的條件。明確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具體對象和內容。

《實施細則》強調,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並明確了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其他領導幹部等五類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職責,並規定全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細則》強調,要建立並落實對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制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公開制度;把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相關考核、幹部考察內容。

《實施細則》明確,領導幹部存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等五種情形的,將實施問責,並明確了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八種問責方式;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省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或者發生較大以上事故隱瞞不報、組織救援不力、致使損失擴大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相關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相關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實施細則》規定,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實施細則》明確了從輕追責、免責和表彰獎勵的條件,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安全生產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預防機制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大災害治理、城市安全發展、參加搶險救護、創新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等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研究制定具體的貫徹措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