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時,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國有股權轉讓時,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國有股權因其特殊性質,在股權轉讓時與一般股權有明顯不同。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以及第17條規定“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可以看出,國有股權轉讓通常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內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往往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與一般形式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有所不同。

目前對於國有股權轉讓中原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存在兩種觀點。觀點一認為:國有股權進場掛牌競價後,即使原股東未進場競價,但可以依據最終確定的最高報價,行使優先購買權。觀點二認為:原股東必須進場參與競價,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筆者較為認可第二種觀點。

國有股權轉讓之所以必須進場交易的原因,除了為保障交易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外,主要目的在於能夠保障最大限度的實現國有股權的價值。原股東如不進場參與交易,而在競價結束後直接以競價結果行使優先購買權,首先違背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原則,削弱了拍賣制度的公信力,使“國有股權轉讓原則上必須進場交易”的規定喪失了價值和意義。其次,原股東不進場直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為,會侵害競買者的合法權益。競買者通過多次競價成為國有股權的受讓人,卻被原股東以其競得的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截取標的股權,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侵犯了競買者的最高應價成交權。最後,原股東未進場競價交易,會使國有股權的轉讓未得到充分競價,很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如原股東同樣進場參與競價,可使得競價者產生更多輪次的報價,經過多輪競價有利於使得國有股權實現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

基於以上原因,如原股東對擬轉讓的國有股權想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及時進場參與競價。這種方式有利於保障國有股權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以及維護拍賣程序的公信力。


國有股權轉讓時,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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