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知道!
10月1日起,一項新條例即將施行,其中不少新提法刷爆醫護朋友圈,引發廣泛討論。
這個條例就是《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下稱《條例》),由國家衛健委發佈。在此之前,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政府對此事相當重視!為了順利推進條例實施,就在9月17日,國衛辦又發佈《關於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新條例如此重要,到底說了哪些呢?我們醫療人應該注意什麼呢?
第一,必須搞清楚“告知對象”
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條其實在《侵權責任法》第56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中作了規定,但現實中仍有較多錯誤的案例。
如在2015年,媒體曾廣泛報道上海某醫院三名醫生在找不到家屬的情況下,毅然代替危重病人家屬簽字,使得手術得以施行,病人最終轉危為安。三名醫生確實做到了以患者為中心,但做法欠妥。無論是是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6條,還是《條例》第13條,遇到此種情形時,醫生應當首先聯繫醫務部門,非工作時間則聯繫醫療總值班,獲其批准後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二,儘快寫好病歷!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患者可以複製“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作為醫生特別是廣大的住院醫們,必須改掉過去不及時完成病歷、不及時打印病歷的壞習慣,當天的手術不論結束的多晚,還是儘快高質量地完成病歷為佳,否則將成為巨大隱患。
第三,高風險診療活動,要提前預備應對方案!
條例:第十四條 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
《侵權責任法》第55條提到“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此處應弄清“替代醫療方案”與突發風險應對方案的區別,後者的範圍包含並大於前者,包含搶救措施、會診、轉診等應對方案。
這對醫療機構實施高風險診療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出現併發症後沒有及時有效處置,如果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可能以醫方沒有或沒有充分做好“提前預備應對方案”為由主張醫方過錯。三級綜合性醫院一般學科齊全,此類問題只需完善院內流程即可。對於一些專科醫院,醫務人員必須高度重視,綜合考慮醫院學科支撐能力和會診時限,在實施高風險的醫療活動之前做好“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並記錄在案。
第四,這11種行為違法!
《條例》第四章專門明確了醫療糾紛中出現各類情形後對醫務人員的處分,總結如下。
1、國家衛健委官網:《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完 -
閱讀更多 醫考小能手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