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收到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食藥監總局”)於2016年3月7日至11日對哈爾濱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哈高科白天鵝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天鵝藥業”)進行了飛行檢查(詳見公司2016年3月17日發佈的《關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飛行檢查有關情況的公告》)。針對該次飛行檢查及進一步調查發現的問題,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8 年9月28日向白天鵝藥業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黑)食藥監藥罰【2016】2101005號)。

一、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一)違法事實

現查明白天鵝藥業2014年至2015年期間,生產注射用促肝細胞生長素過程中存在:1、藥品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缺乏高風險產品的生產和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及風險管理意識;2、實際生產操作未記錄,相關生產、檢驗和物料出入庫原始記錄缺失或不真實;3、實驗室數據無法保證完整性、真實性或可追溯性;4、原料質量管理不完善等未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行為。

(二)處罰依據

當事人未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處罰措施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45日內改正(通過省局組織的改正評估或重新認證查驗,並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下銷燬召回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二萬元的罰款。

二、公司採取的措施及對公司的影響

白天鵝藥業在國家食藥監總局飛行檢查後,即按照國家食藥監總局要求,組織對問題產品的召回,配合調查,積極整改。

產品召回工作已於2016年完成,共召回20mg裝注射用促肝細胞生長素47828支,召回40mg裝注射用促肝細胞生長素3726支,並予以銷燬。

白天鵝藥業自2015年7月起,已主動停止了注射用促肝細胞生長素的生產。該品種2015年銷售收入約91萬元,虧損約7萬元。目前公司沒有恢復該品種生產的計劃。該品種的停產對公司業績影響較小。

在後續的原料採購與生產環節,白天鵝藥業將進一步嚴格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加強監管,優化完善公司內控制度,保證產品品質,進一步提升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特此公告。

哈爾濱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