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職業病防治法

大綱要求:掌握職業病防治的基本規定,分析職業病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法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的範圍(第二條、第七十七條)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方針、基本制度(總則)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2、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3、實行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4、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5、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6、加強社會監督

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

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五條)

3、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第六條)

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1、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第十三條)6項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第十四條)

在安監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申報,接受監督。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第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措施(第十九條)(6條)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職業病管理

1、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

(第二十二條)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性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

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評價及治理(第二十四條)

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規定要求(第二十五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原料及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規定要求(第二十六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勞動合同的職業病危害內容(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訴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6、職業衛生培訓要求(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7、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

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8、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第三十三條)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接觸危害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9、職業病防治費用(第三十八條)

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因素。

職業病病人保障

2、調離崗位並妥善安置。

3、給予崗位津貼。

4、享有工傷社會保險。

5、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衛生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

1、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制定發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

3、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價,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

4、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

5、負責醫療機構放射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6、負責職業病報告和管理和發佈,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

7、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

1、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

等相關標準;

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4、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5、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6、負責彙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職業病臨時控制措施(第五十七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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