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戶口上沒有人,子女有無繼承其承包田並確權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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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戶口上沒有人,子女有無繼承其承包田並確權的權利呢?

承包地問題不存在繼承問題,只有是否繼續耕種的問題。大家容易混淆公共財產和私權人財產的問題。前面答覆過很多類似的問題,村集體的共同財產,不是某個內部組織成員的。

子女有可能繼承的,是其父母的承包地的使用權也就是承包經營權,而不是耕地本身。耕地是村集體的。看了很多律師的答覆,覺得很不負責任。

農村耕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如果這個承包戶內部成員全部滅失的,不管是否有分戶的子女,或者是城鎮戶口的子女,村集體都會收回承包地重新分配。法律支持的依據就是土管法和承包法。

但是在收回承包地之前的最後一次土地收益,還是屬於原來承包人的個人合法私產,其子女不管是農村還是城鎮,都必須有權利繼承。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發包除外),只要是在承包期內的,其子女是有繼續承包的權利的。

但是對於發包的耕地,沒有繼承承包權之說。不過根據約定的民間良俗,其子女確實有有效承包經營權,但僅限於同在本村集體的農戶子女。

根據國家土地糾紛的司法解釋,除了林地承包的繼承人在承包期內承包權被支持的情況外。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在請求繼續承包的,原則上是要支持的。

最後一句話,不要混淆繼承和繼續承包的概念。繼承屬於繼承法裡面的概念,繼續承包屬於土管法裡面的概念。


農民妹子一枝花


題主的這個問題意思是比較清楚的!但是表述是不確切的。應該是“父母去世,戶口上沒有人,子女有無繼承其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並確權的權利呢?”

由於題主沒有說清楚承包田是耕地還是林地,所以,能否繼承經營權分兩種情況做出答覆:

第一種情況:承包田是耕地。
答案:沒有。即,父母去世,戶口上沒有人,子女沒有繼承其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並確權的權利!

理由是:

農村土地承包分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適宜於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形式,這種承包形式是以戶為單位,人人有份。承包期限是30年。農村耕地就是這種形式。父母去世,戶口上沒有人,說明這個“戶”整體消亡,那麼,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戶”已經消亡,那麼這個戶的土地集體是要收回的。意味著這個承包合同的終結。所以,父母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隨著承包合同的終止而消失。更不存在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和確權問題了。

第二種情況:承包田是林地。

答案:有。即,父母去世,戶口上沒有人,子女有繼承其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並確權的權利!

理由是:

農村土地承包分兩種形式,除家庭承包形式外,就是以不適宜於家庭承包形式的其他承包行式。這種行式承包的土地不再是以戶為單位,人人有份。承包的對象可以是本集體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成員。承包期限是70年。在承包期內,這種形式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具有繼承權利的。也是能夠確權的。至於題主到底有無承包經營權繼承,請按照以上兩種情況對照參考!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凡塵觀生活


繼承針對的是公民的私有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承包田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不涉及到繼承田地,而是涉及到承包經營權。子女是有繼承承包經營的權利的,前提是子女戶口依然在本村集體。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想都別想。

肯定有不少農民朋友都覺得,父母家的種的地以後就是自己的,都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嘛!所以哪怕有一天父母過世了,這些也會自然而然的就轉移到自己這裡來……

現在我告訴你,事兒遠沒有這麼簡單!如果你們沒分家還在一個戶口上,這都好說!如果你們已經分家,戶口不在一起了,那麼這事兒就麻煩了!

承包地都是以家庭形式承包的,看的時候也是看戶口本的,如果沒分家,那麼你屬於家庭成員,以後就是家庭戶主,當然沒問題了……但是假如已經分家了,那麼戶口本上就沒了你的名字,按道理分家的時候你的土地會單獨給你劃出來,而父母的土地之後就變成無主的地了,村裡是有權收回的,只不過,以前大家都管的松,後代種父母的地,也沒人計較這事兒,這兩年把土地弄得很火熱,好像要很值錢了,所以大家才重新提起這個事兒。

其實說到底,就是個人本身就沒有土地所有權,都是集體所有,所以根本修不存在繼承這一說。那麼既然都不屬於你,想確權在你名下,基本上沒希望了……沒收回之前,估計種著也沒啥,要是決定收回去或者確權到其他名下……你就得認!

其實說句實在的,也不是我們非要貪這地,但是傳統上父母的一切東西都是子女的,所以也可能覺得無可厚非,加上現在生活不易,尤其是靠那點地生活的農民更是如此,如果都安居樂業,啥都負擔的起,啥都不用擔心,這地要不要的也沒啥大關係,對吧?


說句實在的


土地承包制是以農村家庭為單位的。注意,是以農村家庭。如果子女是農村戶口。當然可以。土地承包權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子女是城鎮戶口,並且在外地工作。那可能就比較麻煩了。最好是去找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去諮詢一下。他們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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