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HR離職後就一定主張不到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嗎?

「案例」HR離職後就一定主張不到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嗎?

案情簡介:俞某婷於2015年11月9日進入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擔任高級人事經理一職,實際工作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起因病休假,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俞某婷工資至2016年4月30日。2016年4月29日,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通過掛號信方式向俞某婷發出辭退通知書:“經公司管理層研究決定,解除與您的勞動關係”。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俞某婷辦理了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招退工備案登記手續。嗣後,俞某婷向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5,000元

普陀區勞動仲裁委於同年7月26日作出普勞人仲(2016)辦字第145X號裁決書,裁決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應支付俞某婷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3,809元。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判如訴請。

法院審理:一審審理中, 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拿出一份《勞動合同》落款“乙方(簽名)”處為“俞某婷”簽名,後經筆跡鑑定,2017年5月17日某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鑑中心[2017]技鑑字第3X0號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檢材《勞動合同》上需檢的“俞某婷”簽名不是俞某婷所寫。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現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俞某婷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包括了與公司其他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負責保管勞動合同。鑑於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既不能舉證與俞某婷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又不能舉證有免責事由,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俞某婷上述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難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第十條 、第八十二條 之規定,作出判決: WG(上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俞某婷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3,809元,以及支付俞某婷司法鑑定費用人民幣1,500元。

律師建議:本案當事人俞某婷在用人單位擔任高級人事經理,但其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不涉及到為其他員工簽訂和保管勞動合同,所以訴求得到勞動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本案對用人單位來說,上海市高院確實有相關意見指出,對於一些企業的經理、人事主管因利用不良手段使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簽訂的勞動合同,不應當支持其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但本案當事人俞某婷的工作職責和內容均不涉及公司勞動合同管理,這一點是很需要注意到的。同時,單位如果一定要裁判結果以明辨是非,那就要把自身的用人規章制度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好,因為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上是很嚴格的,程序和實體規則都要合法。就本案來說,勞動仲裁員和法官們一定會詢問是否調解,且本案的涉案金額不是很多,單位最好的訴訟策略是與該員工調解結案,以減少訟累和公司聲譽損失。該案一直打到二審,2018年4月8日才出終審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