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極端方式逼迫想斷絕關係,卻被法院判處刑罰 真是得不償失

小花和小吳系情人關係。2017年的某一天的14時許,小花為了與小吳斷絕情人關係,以跳河自殺的極端方式嚇唬小吳,小吳跳入河中將小花救起,自己被河水淹沒。小花上岸後離開了現場,後報警。公安機關組織人員對小吳進行打撈未果,直至一個半月後,小吳的屍體被打撈上岸。

以極端方式逼迫想斷絕關係,卻被法院判處刑罰 真是得不償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花負有救助他人生命義務,在明知其不實施救助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時,不進行救助行為,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小花並無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亦未實施直接的殺人行為,犯罪情節較輕。小花離開現場後又返回,報案後在現場等待,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判處:小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以極端方式逼迫想斷絕關係,卻被法院判處刑罰 真是得不償失

本欲以跳河自殺的方式來逼迫對方和自己斷絕不正當的關係,卻沒想到觸犯了刑罰,真真的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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