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離婚律師|爲多獲拆遷補償款倉促結婚,得不償失?

洛陽離婚律師|為多獲拆遷補償款倉促結婚,得不償失?

洛陽離婚律師|洛陽離婚律師|洛陽律師郭世斌|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

一、案情簡介

2001年農曆,張先生與陳女士經人介紹訂婚。張先生所在地生產隊徵地補償,張家為使家庭增加人數多得補償,張先生與陳女士認識不到一個月結婚,陳女士在張先生家居住幾個月後便回孃家居住。陳女士多次向張先生索要徵地補償款,張先生父母以辦理結婚置辦酒席花費、購買傢俱為由,拒不支付,張先生起訴陳女士離婚,後陳女士起訴張先生父母不當得利返還補償款5.8萬元。

二、裁判觀點

補償款是陳某基於合法婚姻關係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財產,陳某對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對於張某父母辯稱的該款全部用於辦理結婚、待客、買傢俱的理由不予認可,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張某父母償還陳某的土地補償款58700元。

三、典型意義

洛陽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伴隨著城鎮化飛速發展的步伐,圍繞農村土地的各種糾紛也出現上升趨勢。如本案中的情況,張某一家把獲取土地補償款等利益作為結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這樣的倉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礎而極不穩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也都是極度不負責的做法,更存在著法律和財產上的風險。金錢買不來愛情,也鎖不住婚姻,終身大事還是謹慎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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