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得不償失!男子不滿洩憤 拉一車亂石堵在公路上被判刑(圖)

得不償失!男子不滿洩憤 拉一車亂石堵在公路上被判刑(圖)

庭審現場

得不償失!男子不滿洩憤 拉一車亂石堵在公路上被判刑(圖)

現場照片

四川新聞網瀘州6月19日訊(王葉玲 記者 嶽東)瀘州一男子以公路佔地未得賠償為由,拉一車亂石堵在公路上,不僅阻斷道路,還導致兩起交通事故。今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古藺縣法院獲悉,該男子被判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據瞭解,1月30日,古藺男子黃某某以公路佔地未得賠償為由,僱請呂某某運輸一車亂石倒在古藺縣雙沙鎮紅沙村至龍升村的公路上,將道路阻斷10天,致使車輛無法通行。2月2日晚,黃某某倒置的亂石分別致何宣健、何餘駕駛的車輛在該路段發生交通事故。2月7日,黃某某在古藺縣雙沙鎮龍升村阻斷公路現場被偵查人員抓獲歸案。

6月6日,古藺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黃某某對案件事實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罪名均無異議,自願認罪。其辯護人提出:1.本案事出有因,黃某某主觀惡性輕微;2.黃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其當庭自願認罪,案發後及時電話通知家屬清除障礙,認罪悔罪態度較好;3.本案中雖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小;4.黃某某家庭情況特殊,母親癱瘓、父親年邁體弱,其系家庭主要支柱。建議對黃某某從輕處罰。

古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故意破壞使用中的公路設施,在公路下坡彎道處亂倒石頭阻路,足以使在該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因該案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且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古藺縣司法局的審前社會調查評估亦同意接收其執行社區矯正,故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予以採納。遂當庭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審理該案法官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7條的規定,“破壞公路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暢通、文明的交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遵循,村民遇事要冷靜、理性,通過合法渠道進行處理,切記不要因為任何原因破壞交通設施,否則事情沒得到解決,自己卻因觸犯法律而受到制裁。

古藺縣法院供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