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给合同工补偿后辞退,你怎么看?

北方波波


有些合同工是和事业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有些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相同的就是他们都是没有编制的,因此和普通企业人员一样,跳槽或者被辞退都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事业单位改革可以算作是第三款的情形,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单位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要给予合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实,合同工本身就不应该把这份工作当做长久性的事业来做,因为合同工在事业单位里工资不高(只有在编人员的一半甚至更少)、地位很低(被使唤干活的)、没有发展前景(不可能转正也不可能提拔),因此趁早离开才是正确的。

我是职场问答达人流雷电,关注我,分享机关单位和国企的各种知识!
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下方评论留言!

流雷电


1、事业单位与劳动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范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法执行。因此,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都要按《劳动合同法》办理。

2、事业单位改革,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改革,剥离行政类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强化突出公益服务职能,精简机构,减少编制和人员,合同工首当其冲。由于客观主体发生变化,事业单位可以给予合同工一定经济补偿后,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

3、给予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按照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法律要求,给予劳动者补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劳动者可以要求2——3倍赔偿。事业单位改革,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只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给予正常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4、善后事宜:劳动者在获得经济补偿后,还应去社保部门查询自己的社保费用缴纳情况,看是否按标准足额缴纳。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保部门的网站和窗口都能查询得到,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能不谨慎。如果事业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这是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不用向法院起诉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