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角色」=3個鏡頭+1句台詞?9歲兒童不滿角色定位狀告影業公司

“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每一個家長的共同心願,如何才能使子女成龍成鳳卻一直困擾著父母,圍繞如何教育子女的爭論也從未間斷。

“一號角色”=3個鏡頭+1句臺詞?9歲兒童不滿角色定位狀告影業公司

一部《爸爸去哪兒》,曾讓一些明星的子女嶄露頭角。於是有的家長會抓住各種機會,培養孩子們的藝術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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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小朋友在進行才藝展示 資料圖

湖南省湘潭市的一位家長,在看到一部兒童網絡電影的演員選拔新聞後,鼓勵自己的小孩參加了選拔賽。在順利過關之後,這位小孩與影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參演“一號角色”的協議,並向影業公司支付了1萬餘元的費用。但影片播出來後才發現,他小孩作為“一號角色”在整部電影中只有3個鏡頭、一句臺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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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為遭遇到欺騙,孩子的父親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將影業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又將如何判決此案呢?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微信公眾號小編天法小新,今天就帶您來關注此案。

交費萬元參演“一號角色”

2017年6月,湖南某影業有限公司向媒體發佈消息稱,該公司將拍攝一部名為《神奇的熊孩子》的網絡大電影《神奇的熊孩子》,將於2017年6月至11月正式啟動全國小演員選拔。這家影業公司還稱,這部電影選拔一些小演員首發站定於湖南省,並將在長沙、株洲、湘潭、衡陽等14個縣市全面佈局同步進行。由李某、趙某等五位小童星牽頭,尋找最會演戲的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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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歲的何翔(化名)系湖湘潭市嶽塘區某小學的一名小學生,平時愛好表演。於是,他在湘潭報名參加了選拔,並順利過關。

2017年11月4日,何翔與監護人何興(何翔之父)與影業公司簽訂《演員簽約協議》,約定:影業公司拍攝《神奇的熊孩子》兒童網絡大電影,安排何翔作為演員參與拍攝,角色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跟組拍攝時間為三至五天,具體根據角色定位安排;影業公司保證提供何翔及一名監護人在電影拍攝期間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險與角色定位培訓費用,何翔則須向影業公司支付12800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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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時還約定,電影拍攝基地暫定在浙江橫店影視城,何翔及其監護人從居住地到拍攝區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電影成片播放平臺為優酷視頻。隨後,何翔支付了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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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親何興的陪同下,自行趕到浙江橫店影視城進行電影的拍攝。

何興發現,在拍攝期間,影業公司雖然給何翔拍攝了一些鏡頭,但臺詞只有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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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電影《神奇的熊孩子》在優酷平臺首播,何翔看到,在72分鐘影片中他出現的正面鏡頭只有3個,臺詞僅1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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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鏡頭一句臺詞

在影業公司對何翔等人進行演員角色分配及劇本培訓時,何翔發現,包括其在內的“一號角色”有59人,影業公司給何翔安排的角色雖然名稱為“一號角色”,但前面還有7名“主演”。

“影業公司分配給我飾演一個紅色士兵,角色等同於群眾演員,與合同約定的‘一號角色’完全不符。”何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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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非原告劇照

何興認為,影業公司採用格式條款與他簽訂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構成欺詐。

自認為被欺騙,何興開始要求影業公司退還所交納的所有費用,在多次協商退費事宜無果後,何興代理其子將影業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要求影業公司返還其演員簽約費12800元;並賠償其伙食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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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影業公司在法庭上答辯稱: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員在籤合同時進行了口頭釋明,鑑於合同簽訂時,角色的扮演者未確定,且人物的出鏡次數、時間、臺詞數量跟扮演者臨場表現和作品的後期剪輯、視覺效果等密切相關,因此影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無法對“一號角色”具體出鏡的時間、次數予以確定,僅能對“一號角色”概括說明,影視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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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業公司還認為,該公司與何翔簽訂的合同與一般的演員演出協議不同,合同約定的電影中所有角色飾演者均為兒童,無任何參演經驗,且系自己出錢請人拍攝電影,與一般影視作品存在重大差異,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號角色”;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形,無需賠償原告的損失。

角色不同費用不同

天心區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在此次電影的拍攝過程中,影業公司將所有演員分配為A、B、C、D、E共5組進行拍攝,何翔分配到C組(共15人)參與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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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查明,為拍攝《神奇的熊孩子》兒童網絡大電影,影業公司與參演的66名小演員簽訂了3種不同類型的合同,並根據角色不同,交納的費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為“主演”出鏡的演員,角色貫穿全劇,費用為29800元;角色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的演員,跟組拍攝時間為三至五天,具體根據角色定位安排,費用為12800元;角色定位為“二號角色”出鏡,可作為演員參與項目拍攝,費用為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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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髮現,根據影業公司提供的演員名單,其至少與29名兒童簽訂了《演員簽約協議》。

“一號角色”應理解為“主演”

天心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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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演員簽約協議》約定原告為“一號角色”演員,原、被告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認為“一號角色”演員就是“主演”,被告則認為“一號角色”演員僅僅是一種概括性說明,不能理解為是“主演”。本院認為,原、被告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一號角色”有相應標準或行業習慣,故“一號角色”演員系約定不明,應對其予以明確。對“一號角色”演員的理解,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常理來理解,日常生活經驗中社會公眾理解的“一號角色”演員顯然是主要演員,故本案中的“一號角色”應依常理來理解為“主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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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時認為,原告到拍攝現場才得知被告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並非“主演”,而是類似“配角”或群眾演員的角色,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如原告不參與拍攝,被告理應返還全部合同價款並賠償損失。但因為原告基於自身的考慮,在明知擔任的角色並非“主演”的情況下仍然願意以類似“配角”或群眾演員的角色參與了拍攝電影,被告也承擔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攝期間的食住行費用,該電影亦按約在相應網站進行了播放,所以應視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即可。

天心區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後,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何翔費用68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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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 張永進

在碰到此類情形時,建議大家:

簽訂合同應當具體明確,不能模稜兩可。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條款,一定要讓對方解釋清楚,否則容易引發糾紛。本案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即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確造成的。

在對方履行合同前或履行合同時已明知其履行合同會構成根本違約(不能實現簽訂合同的目的),是解除合同還是接受對方的瑕疵履行,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果同意接受對方的瑕疵履行,在其履行完畢後,再以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則不一定能得到全部支持,本案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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