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如此“专业”索债,法院判决……

被告罗某野等人以滋扰、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替他人索要债务收取“好处费”,并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近日,太原市中院对被告罗某野提出的上诉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野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获刑四年。

经查,被告人罗某野,男,大专文化,滑轮教练,户籍地山西省阳曲县,2017年7月19日曾因饮酒驾驶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3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7年9月11日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200元,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2017年1月,葛某飞(另案处理)受其朋友李某委托,与杨某峰(另案处理)、邰某峰(另案处理)与罗某野等人在山西省临汾市被害人郑某办公室以滋扰、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替李某、唐某向郑某索要债务,并向郑某索要50%的“好处费”。

经罗某野等人强行索要,被害人崔某等三名债务人共计偿还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8万元,杨某峰非法获利2.9万元并将非法获利所得进行分配。其中,罗某野获利7000元。

2017年4月26日

北京小马微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太原金玉普惠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欠款人索要债务。次日,金玉普惠公司委托杨某峰、邰某峰向被害人李某催收拖欠小马微金公司的债务。

2017年5月21日晚23时许

杨某峰、邰某峰、罗某野在李某住处采取砸门、恐吓、言语辱骂等方式索取债务,强行扣走李某一辆五菱之光汽车和40余箱白酒,严重影响被害人李某的生产经营活动。杨某峰、邰某峰、罗某野将部分白酒自用,车辆自行停放,直至案发后方将扣押的车辆和剩余白酒交给金玉普惠公司。

2017年6月某日下午

杨某峰、邰某峰、罗某野以替任某索取债务为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便利店找到被害人宋某,将宋某人身自由控制共计20余小时。事后,任某支付杨某峰0.4万余元,随后杨某峰将非法所得进行分配。

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罗某野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滋扰、纠缠、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等,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罗某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退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罗某野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太原中院,现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报记者 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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