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還是借貸?需以證據爲憑

投资还是借贷?需以证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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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行為是以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為基礎,相互依附共擔盈虧。但現實中卻出現當事人為規避投資風險,將投資款約定為借貸,有利則分紅,無利則還貸,對此法律該如何認定?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2016年9月,伍某與胡某口頭約定,由胡某轉款給伍某200萬元,由伍某負責經營,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分紅。後因生意虧損,導致二人投資“打水漂”。為此胡某訴至法院,認為此前轉給伍某的200萬元是借貸,要求伍某歸還200萬元借款,並出具了由伍某簽署的借條為證。

而伍某辯稱該筆款項是合夥投資款,並非借貸款,出具借條也只是為了記載二人的資金往來,卻並無對應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條和轉賬記錄載明瞭合法的借貸關係,且借條中只約定了分紅利息,並無風險承擔約定,不符合投資合夥的盈虧自負屬性,因此應當認定為借貸。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伍某歸還原告胡某20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

根據證據規則,原告認為涉案款項是借貸,並提供借條和轉賬憑證為證,可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被告若認為款項是投資而非借貸,則需要提供合夥投資協議等相關證據證實。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合夥投資關係,則雙方需要在出資範圍內共同分享收益以及承擔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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