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有调整,伤残1至4级每月增加伤180元

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官网获悉,四川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同时,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

此外,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工伤待遇有调整,伤残1至4级每月增加伤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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