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滴滴顺风车遇害女孩弟弟发布声明请网友删除死者相关照片,随意传播受害人无码照片涉及侵犯隐私吗?

曹铁锤


理解遇害女孩家人的心情,也希望网友删除死者的无码照片。

有些目的不纯的网友传播死者的无码照片,确实对死者家属造成了不良影响。

尤其之前媒体曝出武汉某滴滴群内一些人发布受害者的无码照片而且言论下流无耻,他们的行为是对死者的侮辱,也是对死者家人的二次伤害。他们的行为已经属于侵犯隐私权了,应该依法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

简单理解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属于侵犯隐私权。但是, 从逻辑上讲,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 因为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亲人等有着利害相关,揭露死者的隐私,会对死者的亲属造成精神伤害或着名誉损失。这样讲的话,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其亲属的名誉维护。

如果是一般网友出于同情和其他正向原因传播受害者的无码照片,应该算不上侵犯隐私权,但确实应该按照死者家属的要求将其删除。

设身处地的思考一下,受害者家属本来已经沉浸在悲痛之中无法自拔,如果再看到有人恶意传播诋毁受害者,她的父母亲人该有多么心痛。

最后,再次呼吁网友们把受害者的无码照片删除,这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体谅。


夜雨如书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笔者觉得关于肖像权的维护是对一个人的隐私保护,对于已经遇害的女孩来说,我们更不能发布无码照片了,这确实对其家人是一种伤害,犯罪嫌疑人已经伏法,正在等待法律的审判,作为局外人,我们需要做的就是默默的等待,等待罪犯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审判。

温州遇害女孩弟弟的声明其实笔者觉得特别有道理,俗话说逝者已逝,我们只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受到法律的审判,以慰死者在天之灵,同时也给家属一个交代。这几日滴滴顺风车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孩,就这样香消玉殒,罪恶的手段令人发指。



毋庸置疑,现在发布逝者无码照片,确实欠妥当,如果遇害女孩弟弟发布声明后还依然传播死者无码照片,笔者觉得那就好违法行为了,起码触犯了死者的肖像权,肖像权的法律定义是什么?那就是未经本人同意,女孩已经遇难,再发布遇难女孩无码照片,不仅是犯罪,同时也是对其家人的伤害,希望大家都能处理一下,我国法律对于公民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这件不幸的惨案令人深思,也为遇害女孩感到惋惜,既然凶手已经伏法,在发布评论、文章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再直接发布死者照片了,这对死者不尊敬,也是对家人的伤害,虽然可能我们发布谴责凶手文章,是正义的行为,但是要把握好分寸,注意死者的肖像问题。最后笔者支持死者弟弟的申明,很有道理!


珞珈评论社


首先我对遇害女孩家属的这一诉求表示理解,毕竟女孩已经不幸凋零,作为家属是无论如何也不希望她的照片在网络上肆意传播的。因此,我们也应当尊重女孩家属的愿望,不要再随意传播她的无码照片。


如果纯粹从法律上加以分析的话,女孩家属的这一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所谓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这一定义可以得知,隐私权的关键要素有二:一是权利主体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权利客体是自然人不远为人所知的私人信息。

首先,女孩已经不幸身亡,她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她已经不再具有隐私权,自然谈不上对她的隐私进行保护。

其次,网络上传播的照片一开始就是她自己拍摄、自愿发布在网络上的,可见这并非属于她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隐私。在法律上隐私权一次用尽,即某些个人信息一旦被权利人自行公开,那么其内容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由此可见,这些由女孩自行公开的照片,并不涉及到她的隐私权。

当然,法律有时候是冷冰冰的逻辑分析,我们还是要更多地从人情世故出发,尊重遇害女孩家属的愿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