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

经典案例: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

【案件详情】

顾先生、闫女士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顾小小,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闫女士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闫女士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顾小小; 顾小小由闫女士抚养,顾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6年4月23日,顾先生与顾小小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顾先生认为闫女士隐瞒顾小小非顾先生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闫女士返还离婚前顾先生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顾先生关于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不应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以被告闫女士隐瞒顾小小非顾先生亲生女儿的事实为依据,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佐证;且顾小小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故顾先生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顾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顾先生与闫女士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闫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顾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京创分析】

此案有两个问题须予以明确: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闫女士对顾先生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顾先生误以为顾小小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顾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顾先生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闫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

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

本案顾先生、闫女士于2014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2016年4月23日顾先生方知顾小小非亲生,顾先生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经典案例: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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