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一公司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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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騷擾電話您遇到過嗎?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接到類似這樣的騷擾電話,對我們的生活造成了困擾,抱怨個人信息被他人肆意洩露卻又無可奈何。其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下面我們通過月湖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來了解法院是如何處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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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份,鄭某通過網絡在“小魚網”尋找兼職時,認識了林某(另案處理),之後按照林某的指示,鄭某開始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詢問客戶是否需要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鄭某按照銷售金額的50%分成。同年11月,鄭某在積累了一定客戶資源後,從林某處一次性賒購了7萬元人民幣的公民個人信息,並使用林某提供的QQ號21×××80(暱稱“客服2”)和客戶聯繫,開始獨自從事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活動。

2017年4月,詹某、桂某註冊成立鷹潭納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在鷹潭地區招攬客戶從事炒外匯業務。為招攬客戶、擴大公司業務,在該公司運營總監吳某的提議下,鷹潭市納匯公司指派該公司工作人員被告人汪某,通過吳某提供的鄭某微信號,同鄭某聯繫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事宜。之後,汪某於2017年4月20日、6月2日兩次從鄭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一次11.5萬條(5.5萬條車主信息,包含車牌、品牌、姓名、電話、地址,6萬條企業主信息,包含企業名稱、姓名、電話、地址),一次13.5萬條(股民信息,包含姓名、電話、地址、公司),兩次合計25萬條,共計花費人民幣4000元(2000元/次)。

2017年7月5日,公安民警在鷹潭納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將林某、詹某、桂某、汪某傳喚歸案,歸案後上述四名被告人供述了上述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事實。

2017年7月24日,鄭某在福建省雲霄縣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

被告人鄭某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吳某、詹某、桂某、汪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四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吳某、詹某、桂某、汪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屬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能夠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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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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