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殺人,法院判超市承擔15%的責任,這合理嗎?

一味的崇拜


好吃不貴飯店開在城市的商業中心地帶,由於菜味獨特,老闆為人熱情、服務周到,手鬆手緊的時候,老闆都能圓滿解決。客人既滿足了面子,又吃到可口的飯菜,所以,好吃不貴飯店在飯店如林的商業區算是站住了腳,老闆的腰包也慢慢鼓了起來。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這不,出事了嗎!

廚師張某:老闆、老闆,不好了,我在後廚的兩把菜刀剛剛還在用。幾分鐘的功夫,怎麼丟了?

好吃不貴飯店老闆:剛才不是安排你將排骨切出來嗎?排骨還在這呢,刀誰拿去了?是不是,其他人用了。

廚師張某:沒有,我挨個問了。人家都在忙手裡的活,剛才保鮮膜沒有了。我到儲藏室取保鮮膜的功夫刀就沒有了,這可愁人,剛買的刀,順手著呢。

好吃不貴飯店老闆:舊傢伙還有吧,拿出來先用著吧。一會客人就到了,這道菜是必點的。

廚師張某:怪了事了,那我先用舊的吧。幸虧我剛磨完。

飯店老闆左看看右看看,嘴裡自言自語著:老張會不會是忘性大,扔哪了,找不到了。得了,再說吧。

過了一段日子,飯店老闆和廚師張某將刀的事都忘在了腦後,都忙著各自的活。

有一天,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來到了好吃不貴飯店,態度平和、表情莊重。他們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證件,將一份起訴書副本送交到老闆手中,並請老闆在上面簽字接收。

好吃不貴老闆當時就蒙了:咋地,法官,我攤上官司了。是客人吃壞肚子了,還是我賣假酒了,還是我欠人貨款了?這都沒有啊,我這店生意好,全靠著貨真價實、買賣公平、衛生達標啊。

他再細看起訴書內容,原來是廚師張某那天丟的兩把刀,被人偷走殺了人,被害人的家屬將好吃不貴飯店做為被告之一,告上了法院。

飯店老闆一臉的無奈,得了。馬上請律師吧,這官司攤得有點莫名其妙。

律師收到委託人的請託後,馬上研究案情,起草答辯書。

到了開庭的日子,好吃不貴老闆應訴了,也包括丟了菜刀的張某。

在法庭上,法院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該權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持刀將崔某砍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好吃不貴飯店的賠償責任,劉某在好吃不貴飯店後廚偷了兩把菜刀,且在偷了菜刀後,從好吃不貴飯店大門口順利離開,並未受到好吃不貴飯店服務人員的阻攔,好吃不貴飯店存在對菜刀等管理不到位的責任。

後劉某持偷拿的菜刀將崔某砍死,好吃不貴飯店疏於管理,導致劉某偷菜刀作為作案工具,對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本院酌定好吃不貴飯店應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

一、劉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崔某家人賠償金35萬元。

二、好吃不貴飯店應對上述款項中的5.25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好吃不貴飯店老闆手一攤:坐家裡賠了人家5.25萬元。

好吃不貴飯店老闆回到店裡,馬上召集所有廚師、服務人員開會。他嚴肅要求:從即日裡,所有刀具包括帶尖的,全部鎖入專用保險櫃中。保險櫃額外上兩把鎖,必須我、廚師和前臺三人在場時,方可取出刀具等使用。專門設四臺監控,包括保險櫃、廚房內部全部照到,不留死角。制定刀具等管理制度,每天下班時,全部檢身。嚴看嚴守,發現問題嚴懲不貸。至於廚師張某嗎,念在跟我開店多年的份上,就不罰錢了,好好跟著我幹就得了。

從此,好吃不貴飯店全體員工過上了嚴格的軍事管理生活(類似於元朝五家用一把菜刀的日子)。而廚師老張除了是一名合格的廚子外,又多了一項技能,擔當起了全店的安全保衛和看護工作,他說:再抓住偷我家刀的,我先揍他一頓再說。

在元朝時,蒙古族當政者對漢人的生產、生活進行嚴格限制。比如漢人每二十家被編成一甲,由蒙古人做甲主。甲主的所有花銷都要這二十戶漢人承擔。晚上一更三點之後禁止出行、點燈、活動。為了防止漢人造反,皇家禁止民眾田獵、習武、拿兵器、聚眾、野行。每五家漢族人才可以擁有一把菜刀,而且這把菜刀平時還要放到蒙古人家裡,要做飯時臨時借用一下。只有蒙古人同意,漢族人才能生火起灶,漢族人習慣地稱管制自己的蒙古人男的為“老灶爺”,女的為“老灶奶”。

以此類推,各大餐飲行業、刀具廠、超市、商場、地攤包括家庭,都建立起了嚴格的刀具管理辦法,幸事幸事!


黎濤微世界


表明觀點:法院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超市承擔15%的責任,個人持保留意見的態度。

個人看法:

毛某在超市內偷拿兩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後,從超市進口處離開,並未受到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超市存在管理不到位。後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將原告之女砍死,超市疏於管理導致毛某偷拿菜刀作為作案工具,對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法院酌定超市應承擔15% 的補充賠償責任。

首先法院系根據未經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超市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那麼需要說明的是: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可以發現安全保障義務的首要宗旨是指對於超市而言其有義務保障經營場所內消費者的安全,但是本案發生在超市外,而且刀具系行兇者執行偷竊所得,本身超市也是受害者,所以讓超市再來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確實有點過於牽強。

其次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毛某的監護人對於死者的賠償款項無力支付的部分就由超市來承擔。

但是如果依據此思路,那麼勢必會造成一種現象就是,無論是超市還是其他商戶其自己的產品被盜竊之後,被犯罪嫌疑人用來傷害他人的,需要為自己的疏忽而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這也就間接的提高了超市或者其他商戶看管好自己物品的“義務”,但是對於自己物品的看管難道不是權利嗎?何時演變成為了義務?所以個人認為確實有點不太妥當。


麋鹿說法


女子超市偷刀,出去殺人,超市卻需要承擔15%的補充責任,這個案件估計會讓很多人該不明白為什麼。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麼是否還應該追究生產菜刀的廠商責任呢?

假如有人從磚廠偷了一塊磚頭,拍死了無辜路人,磚廠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呢?

就好像一家4S店的汽車如果被歹徒偷走,然後撞死了人,4S店是否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一開始也是順著這種思維看問題的,後來看了整個案件的過程,發現還有其他原因。



1,原來毛某患有精神疾病,這次偷刀砍殺無辜女童屬於病發狀態,所以毛某的監護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超市則因為管理不到位,讓毛某從超市拿走菜刀而未盡到阻攔責任,所以被認定為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這裡我們要了解一下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說白了就是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繫的一方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女童胡某是無辜受害者,而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毛某的監護人顯然沒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應該是考慮到為了讓受害者得到相應的補償,才讓超市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

有人會提出新的疑問,如果當時毛某付錢買了菜刀,然後出去砍死了人,超市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不用,那麼超市菜刀被毛某偷走也應該是受害者了,憑什麼還得承擔賠償責任呢?

站在無辜女童一家的立場看,我也希望他們能夠獲得更多的賠償。但是這起案件的主要責任人是精神失常的毛某,她的監護人才應該承擔所有責任。在這裡不應該苛責超市管理失職,退一步講,如果超市工作人員上前攔阻毛某被砍死,豈不是另一種悲劇的發生?畢竟毛某是精神病發作期,她的危險性實在難以估計。

以上,僅是個人看法,定有不妥之處,只是發出來供大家探討。


夜雨如書


看了下,法院依據用的安全保障義務,認為這把刀能夠被偷出來,是超市的疏忽,因此最終導致了殺人事件。

個人認為這個邏輯其實很牽強,作為超市,東西被偷了,已經屬於受害方了,然後被偷了還要遭遇賠償?

再說安全保障義務,關於這條的法律規定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通俗就是說,比如我在超市裡,飯店裡出現時,超市或者飯店應該給予顧客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避免我們發生意外和危險,當發生危險和意外時,又能夠及時的救助我們。

但是本案件中,首先超市並不在事發地,員工甚至都不知道菜刀被偷了,更不知道對方砍人了,何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後續救助。除非員工當時已經知道了偷菜刀的是個精神病,並且該精神病本身表現出危害性,然後超市還甚至都不報警,放其離開。

但是超市甚至都不知道東西被偷了,怎麼阻止?

不過目前該案已經終審結束了,只能希望以後不要出現類似的事情。

過去經常看見別人調侃說,難道殺人了還要怪別人賣菜刀給你,沒想到,這句調侃成真。

刀就是工具,不可能掌握顧客用來幹什麼,超市沒有注意到東西被偷,的確是超市的疏忽,但是本質上這不過說明超市自己是受害方而已,而不是我被偷了,還怪我。


廖彩琳律師


對於這個判決我認為法院判的有些牽強了,因為從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院似乎依據的是安全保障法的相關義務判決超市負有一定的責任,那麼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呢?這個案件到底屬不屬於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呢?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

這麼解釋也許很多人覺得很抽象,不太明白,簡單舉幾個例子吧:比如,我們去商場的時候,有時候會看到‘’小心地滑‘’或者‘’小心臺階‘這樣的警示標誌。目的就是提醒顧客注意這些安全,如果商場沒有進行合理的提示,有些顧客不慎滑倒,商場就要有一定的責任,這就是安全保障義務。

但是本案當中的這種情況,我認為是跟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性質不一樣的。首先商場賣菜刀,這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菜刀是人們平時做飯用的,並不是殺人用的工具,何況這是菜刀也不是管制刀具,所以商場賣這個刀具是沒有問題的。至於人們買它用來幹什麼?這是任何一個商場都沒有辦法控制的。

而法院卻認為商場是因為顧客偷了菜刀而沒有對顧客進行阻止,這樣說商場是不是太冤枉了?首先商場都不知道自己丟了東西,本來商場丟菜刀就夠倒黴的了,還要因為這個人拿了菜刀傷人而承擔責任,是不是更有點兒不公平了?我認為這兩者的前因後果是不搭調的。

如果都是這樣判的話,那以後哪個商場還敢賣菜刀,不光菜刀不敢賣,連繩索也別賣了,萬一哪個人偷回家了去上吊了,商場也得承擔責任,那商場離關門的時間也就不遠了!所以我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值得商榷!


任律師工作室


這很不合理,邏輯關糸也不成立。

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殺人,法院判超市承擔百分之十五的責任,是一種什麼因果關糸?是超市縱容支持她去殺人了嗎?顯然不是,那超市為什麼要承擔責任?

是的,刀是超市買的,它只是一把菜刀,並非管制刀具,充其量是超市把自己的商品沒有管好,讓別人偷走了,怎麼就要承擔偷刀以後所發生事情的責任呢?這是一種什麼邏輯關係?

那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凡是在超市買的刀具,出去以後發生了事情,都與超市有關,超市都要擔責嗎?

兩者所不同的是一個是偷一個是買,刀一旦拿出超市後,一切行為超市都無法控制,怎麼能與超市有關係?

是的,超市沒管好自己的商品刀,要說責任也就是商品管理不善的責任,怎麼就和殺了人的責任聯糸了起來。

這種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不僅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也涉嫌違法問題。


木子一一劉旭春


獨角獸觀點:當然不合理。感覺這案子的法官有點腦洞大開。這種胡亂拉扯,怕是要製造冤大頭。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超市沒有管好小偷,任由小偷把菜刀帶出了超市,因此超市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所以超市要承擔責任。這種牽扯感覺很牽強。這麼聯想,為何不追究生產菜刀的廠家的責任,他難道沒注意到自己生產的菜刀可能被拿去殺人麼?

對於超市而言,簡直是無妄之災。超市本來就是受害者,被人偷了貨品已經夠鬱悶了,結果還需要賠償。以我們的日常經驗,超市防盜,主要靠的就是條形碼報警。可是稍有遮擋,條形碼就讀不到了,報警也就失效了。所以超市根本杜絕不了被偷竊。

所以法院的這種判決簡直就是赤裸裸地和稀泥。反正拉著超市賠上一筆錢完事了。殊不知這樣搞,只會導致大家對司法失去信任。


律師獨角獸


即使是在超市買的刀,嫌疑犯在外殺了人,超市需要負責嗎?現在的判決結果的出現,一種情況是法官受賄啦!一種情況法官故意破壞社會秩序,達到反黨反社會主義,反人類,敵對政府的目的!或者是非人類!後者不可能啊,那不成了批著人皮的畜生了?


麵條精123


合理。

為什麼?

一,偷刀成功。光天化日之下,女子竟然在超市偷刀成功了!很明顯,因為這家超市監控不嚴,客觀上與這次殺人案件發生了關係。

二,沒有補救。在整個案子中,超市都沒有任何補救措施,比如事後通過視頻發現女子偷刀再追回,這間接導致了這個案子發生了!

三,疏忽大意。很明顯,這家超市管理不夠嚴格,如果這家超市管理足夠嚴格的話,女子是不可能偷刀成功的,案子有可能會被避免。

綜上所述,超市對本案的確負有責任,百分之十五還是比較合適的。同時,本案告訴大家,無論做什麼事,都不應該疏忽大意惹麻煩。


hi123


偷超市裡的東西,超市本來就受損失,現在還要超市承擔責任,真的很好笑。如果我家裡的刀被偷,也出現這種情況,難道我也冤柱去承擔賠償。如果我家的錢被盜,小偷用此錢實刀殺人,難道我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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