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郯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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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因此《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卫计局负责本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各乡镇及民营助产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由县卫计局负责,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内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新生儿父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同时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的,要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哪些规定?

1.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按照要求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超过一年未申领的,首次签发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2、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父母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译)文;“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英文或中文。

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三、申领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取名,并请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已签发生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3、《出生医学证明》请在婴儿出生一月内前来申领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生登记。

4、《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请妥善保管。

四、如何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

3、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4、申请换发时,需提交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如何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1、郯城县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卫计局负责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补发单位提出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2、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当事人应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补发相同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等。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补发登记。

4、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应向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未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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