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冀州、武邑、武強等多地法院集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8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39名被告人中除2人分別被判處拘役2個月、拘役5個月外,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
李某等非法拘禁案
經武強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為索要高利貸,糾集被告人侯某、武某經常在一起暴力討債,李某為糾集者,侯某、武某為骨幹成員,多次實施有組織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進行毆打、恐嚇、侮辱,為非作歹,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武強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武強縣法院認為該被告人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11個月;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9個月;被告人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7個月;沒收作案工具手銬一副、槍支散件兩塊、獵槍彈38顆。
門某等六人尋釁滋事案
景縣法院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門某、範某、韓某為首的惡勢力
多次商量預謀控制當地的玉米芯市場,確定車輛並準備洋鎬把、砍刀等作案工具,先後糾集劉某、趙某甲、趙某乙等人分批到當地糧莊,以攔截、撞擊購運輸玉米芯車輛的方式,對他人進行威脅、恐嚇。景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門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範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韓永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與原判刑期1年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洪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趙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趙景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吳某等三人尋釁滋事案
經景縣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8月21日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文,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用和集貿市場管理費。被告人吳某、陳某甲、陳某乙、王某“惡勢力”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不顧村委會幹部勸阻,採取
言語威脅、辱罵、強拿商品、掀攤位等手段,每年元旦前後強行向經營商販收取費用,情節嚴重。景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被告人陳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陳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責令三被告人退賠馬某等28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768200元。鄭某等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
經景縣法院審理查明,鄭某、於某、解某等3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組織運輸土方的車輛通過相要挾,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鄭某、呂某、胡某、杜某藉故生非,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景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鄭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於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解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呂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杜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責令被告人鄭某、於某分別將各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退賠給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
崔某等六人敲詐勒索案
被告人崔某、冉某、任某、喬某多次強迫他人購買砂石料或者接受上料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另查明,被告人崔某、王某甲、王某乙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冀州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崔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冉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任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喬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崔某違法所得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武邑縣黃某、郝某、武某等5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尋釁滋事案,阜城縣沈某甲、王某、沈某乙等10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強迫交易案,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個月至2年11個月,並處罰金共計人民幣27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7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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