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纪要丨国际法的历史

讲座纪要丨国际法的历史

图为讲座现场

法意导言

2018年9月2日, “国际法史研讨”系列讲座第三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3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刘大群法官主讲国际法的历史,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利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章永乐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清华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所博士后孔元担任主持人。

刘大群法官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刘大群法官为前任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副庭长、前南和卢旺达刑庭上诉庭的法官以及国际刑事法庭余留机制(MICT)法官。刘大群法官有着丰富的学术经历和外交经验,长期在国内和国际各大高校教授国际刑法。在当选前南刑庭法官之前,他在中国外交部担任要职,曾作为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和首席谈判代表参加《罗马规约》的谈判,担任中国驻牙买加大使,也是中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常驻代表。除此以外,刘大群法官还是国际仲裁法院和国际法学会的成员,在国际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在讲座中,刘法官首先强调,亚洲和非洲国家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中国战国时期(公元前770-221),出现了国际会议、国际条约、规则、习惯法和集体安全体制的雏形,公元前200年印度的《摩奴法论》中出现了战争法、人道法的规则。

接下来刘法官重点讲述了欧洲国际法的历史,他按照重要的条约和事件为线索,将其分为七个阶段展开讲解。

1.1 托尔德西利亚斯条约(Treaty of Tordesillas)

刘法官认为1492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国际法史上最重要的一年,因为这一年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是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国际法从区域性发展为全球性的;二是罗德里哥·波吉亚当选为教皇即亚历山大六世。《托尔德西利亚斯条约》则是两大航海强国西班牙帝国和葡萄牙帝国在教皇亚历山大六世的调解下签订的一份旨在瓜分“新世界”的协议。条约规定两国将共同垄断欧洲之外的世界,并将穿越当时已属葡萄牙的西非佛得角群岛与哥伦布最早为西班牙发现的美洲土地古巴岛和伊斯帕尼奥拉岛连线中点的经线作为两国的势力分界线,即“教皇子午线”,分界线以西归西班牙,以东归葡萄牙。(1494年在葡萄牙的抗议下向西移动了270里格)。托尔德西利亚条约,使殖民主义合法化。

讲座纪要丨国际法的历史

1.2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Westphalia Treaty)

在哈布斯堡及其天主教派盟友与新教势力(瑞典、丹麦、荷兰和神圣罗马帝国各邦)及其盟友法国之间的三十年战争(1618-1648),以及西班牙与荷兰共和国之间的八十年战争(1568-1648)结束后,为了避免欧洲再发生残酷的内部战争,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这一条约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主权原则,共处,不干涉,禁止侵略等。刘法官指出,宗教自由原则侵犯了教皇的权威,而主权原则给德国的统一造成了困难,将德国的统一进程推迟了200多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的一系列原则在200多年后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得到了重现。

1.3 乌特勒支条约(Treaty of Utrecht)

1713-1715间,长达十年的西班牙继承战争结束,这一时期英国托利党执政,转而崇尚“实利”,与法国和西班牙签订了《乌特勒支条约》,同意不再谋求欧洲内部的领土,承认法国安茹公爵的在西班牙的继承权,但提出了三大条件:1)法国和西班牙不得结盟;2)西班牙将直布罗陀和马六甲的殖民地割让给英国;3)西班牙将其奴隶贸易转让给英国。刘法官认为这一条约反映了英国政治家追求“利益”的转向,甚至在主权问题上也可让步,因为他们意识到了对于孤悬于欧洲版图之外的英国来说,必须建立全球殖民地,同时防止欧洲统一。刘法官指出,《乌特勒支条约》标志着英国在欧洲内部“均势”政策的确立,为日不落帝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讲座纪要丨国际法的历史

1.4 维也纳会议(Vienna Congress)

会议的直接背景是拿破仑帝国于1814年战败和投降,结束了长达二十五年的持续战争。维也纳会议由奥地利政治家克莱门斯·文策尔·冯·梅特涅主持,其目的在于解决由法国大革命战争和拿破仑战争导致的一系列关键问题,保证欧洲的长久和平。刘法官指出,会议也是一次保皇党人的“正统主义”的运动,旨在镇压国内自由运动。维也纳会议为首脑外交提供了先例,保持了欧洲内部的“均势”,从而维持了长期的欧洲和平。

1.5 海牙和平会议(The Hague Peace Conference)

1898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由俄国沙皇尼古拉二世召集,是第一次多边会议,解决战争法和战争罪问题,这次会议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设立。刘法官指出,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参加大型国际会议,由李鸿章代表中国出席。

1.6 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

1920年1月10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黎和会召开后国际联盟成立。国际联盟的成立目的如《国际联盟盟约》所述,包括通过集体安全及军备控制来预防战争,借由谈判及仲裁来平息国际间的纷争,成立了常设国际法院。1934年9月28日至1935年2月23日期间,国际联盟达到极盛时期,会员国数量高达58个。刘法官指出,由于《盟约》规定每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美国从未加入,苏联短暂加入后退出,之后德、日、意、西班牙等纷纷退出,最终国际联盟并未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国际联盟的失败也反映了“理想主义”的幻灭。

1.7 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5年,取代国际联盟,核心目的在于阻止全球性战争并为各国提供对话平台。《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权,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刘法官强调,与国际联盟相比,联合国极大地拓展了国际法的范围,其最大的贡献在于创建了“五大国一致”的机构“安理会”。“大国一致”看似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但政治家深刻认识到战争根植于人性无法避免,但全球性的大战必须规避,两次世界大战起因在于世界其他国家联合起来与一个或几个大国为敌,而通过“大国一致”机制,大国可以通过否决权避免这一局面出现,从而规避全球战争。刘法官说,这一机制的合理性暂且不论,但国际社会长期的和平的事实证明了这一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从国际联盟到联合国,可以看出“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的转变。

在刘法官讲座结束之后,讲座进行评议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利江教授对于刘法官的讲座表示了感谢,同时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他说,两次海牙和会标志着非欧洲国家第一次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国际会议,标志着欧洲国际法扩张到了全球,有观点认为至此欧洲国际法的扩张已经结束,欧洲已经不能成为国际法发展的引擎。对于这一观点朱教授持保留态度,他以1928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和2011年欧洲人权法院Al-Skeini et al. v. UK一案为例,前者将欧洲国际法适用于亚洲国家,后者则是随着欧洲国家的行动将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扩展到了非欧洲国家。

朱教授总结道,帕尔马斯岛案体现随着欧洲的殖民把传统的“调整主权国家间的关系”的国际法扩展到全世界;Al-Skeini et al. v. UK案则是把“关注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全新的国际法带到非欧洲国家,可见欧洲国际法扩张的步伐仍然继续,欧洲仍然是国际法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朱教授也指出,他在国际法历史上至今还没有找到非欧洲的公约或国际法规则对欧洲国家适用的例子。

章永乐教授对于主讲人的发言提出了三点思考。

首先,他认为帝国未必是国际法的终结。主权观念的前提是内外空间的清晰区分。“至大无外”的帝国是一种观念构造而非经验现实,现实中的帝国总是存在着外部,帝国之间的碰撞往往是国际法规则诞生和演变的契机。近代欧洲列强的民族国家建构与帝国建构其实是几乎同时进行的过程,到了19世纪,拥有殖民帝国几乎是在欧洲内部享有列强威望的必要条件。虽然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秩序在19世纪下半叶走向衰落,但帝国与国际法的纠缠并没有终结;

第二,他引入卡尔·施密特对于战争法的讨论,19世纪的欧洲国际法旨在限制战争而非消灭战争,战争要遵守一系列规则,但发动战争本身并不是一种罪行,但一战结束以来,战争法逐渐受到“消灭战争”的思路的影响,“敌人”逐渐被界定为“罪人”,而施米特担心这种思路最终会导致更加无节制的战争。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刘法官如何看待这种思考?

第三,章老师回顾了2017年特朗普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的演说以及近两年的美国对外政策,指出特朗普用“主权”的概念来支撑其“美国优先”的政策,这与美国前一时期淡化主权观念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章老师追问:这对现有的国际法形态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短期的,还是会产生长远的后果?

刘大群法官对评议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刘法官认为国际法的传播本质上是思想的传播,在于其他国家是否愿意接受其背后的一套理念。亚洲国家目前对国际法有了很大的贡献,但重新制定国际法规则的尝试较少,除了历史原因外,另一方面亚洲各国由于意识形态等差异,很难形成一股合力。

在评议结束之后,讲座进行提问环节,听众对于讲座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并进行了提问。一位北大的校友问道:在面临目前国际秩序的变革,中国在全球治理进程应当如何作为?对此刘法官认为,“全球治理”以及国际秩序仍然处于争议和变动中,但可以明确的是,国际秩序的建立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全球秩序需要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同。一位北大国际法专业的博士同学提问:面对国际法的剧烈变化,法学家应当如何把握?刘法官回应认为,目前的国际法范围已经非常广泛,学者很难把握所有领域,但在某一个领域内仍然可以大有作为,例如空间法上“月球是否属于人类共同遗产”,海洋法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讲座纪要丨国际法的历史

与会老师合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