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的司法拍賣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銷的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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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當事人,廣東的梁女士,收到了江蘇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某國有企業破產管理人退回的30萬元款項。這是我辦理的第二起將成交的司法拍賣撤銷的案件。

事情是這樣的:

2018年4月3日,江蘇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淘寶網”平臺的“司法拍賣”欄目發佈關於“再次拍賣(破)XX有限公司存貨”的拍賣公告,拍賣標的物“XX有限公司存貨”,存貨評估價為600.81萬元,起拍價為384.52萬元,參與競買的保證金為30萬元,競價增價幅度為2萬元。

來自廣東的梁女士,看到了法院發佈的這則公告之後,於2018年4月15日上午9點30分將30萬元競買保證金匯入法院公告後附帶的“競買須知”指定賬戶,報名參與該拍賣標的的競買。

當天上午9時48分,梁女士通過競買號V0062以3845200元的價格競買成功。

2018年4月16日下午,梁女士安排人員趕到位於江蘇省某市的拍賣標的所在地現場看貨時,意外發現拍賣公告中關於存貨主要是“粗碳酸鈷”的標示並不屬實,被指稱為“粗碳酸鈷”的物品初步判斷疑似為鐵礦砂。

隨即,梁女士致電法院及破產項目管理人的聯繫人,告知實際競買到的物品並非如法院公告中所標示的物品一致,如此一來,將導致自己出於對公告標的以經濟利用的目的無法實現,將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要求法院撤銷拍賣,退回保證金。

法院和管理人方都認為梁女士所述不實,公告所示內容與事實無誤,對於梁女士要求撤銷拍賣並退款的要求,明確表示不接受。

幾經溝通不下,梁女士聯繫到我。聽完梁女士的如上陳述,我初步分析,本起司法拍賣的程序和實體上有處置不妥的地方,可以考慮和法院及管理人方進一步溝通解決,實在不行,不排除通過訴訟方式。

接手案件後,我隨即於2018年4月23日從上海乘坐高鐵到江蘇某市,趕到拍賣標的實際存放地點現場察看標的物,並現場對標的物進行取樣備檢。然後離開標的物現場直奔破產管理人聯繫人處,與聯繫人交涉提出訴求,表達破產管理人方對於拍賣標的處理程序可能不妥,考慮是否配合法院將本次拍賣撤銷,聯繫人未能明確表態。接下來,慎重起見,當天下午我通過郵遞方式向法院寄送了一份書面異議,確保異議的提交是在法院公告所明確的拍賣成交尾款交付期內,以防止維權手續程序的差錯而被動。次日早上,我又趕到法院,和法院有關本起拍賣的聯繫人進行溝通,當面再遞交一份異議書。院方的法官聯繫人收下異議書,表示研究再定。

回程後,我將取回的樣品提供給梁女士一份,通過尋求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定。很快鑑定結果出來,顯示該樣品中的特定物質元素含量遠低於該領域中慣常的理解(慣常理解特定物質元素的含量在50%左右,鑑定樣品所示含量只有4.95%)。

2018年5月8日,我手持鑑定報告再次趕到江蘇省某市中院,向拍賣案的法官聯繫人當面遞交。法官看完報告,也初步承認了含量確實過低的事實,表示雖然如此,但我的當事人在拍賣前自己未能事先查看標的物,視為接受標的狀況。我表示,當事人出於對法院公告真實性和表達內容準確性的理解參與競買,當事人沒有錯誤,這個結果不能讓當事人來承擔。院方表示,他們會再一次研究再議。

之後,我又與法院多次電話溝通,希望能儘快研究後,由法院作出撤銷拍賣的結論。我們的表態是,破產標的的持續存放將可能導致標的市場價值未來不確定,可能使得國有資產流失。我的當事人是確定不會要下這個標的物的,因為這將會使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失,所以當事人寧願被打官司,也不願意承受下來。法院表示後續再持續溝通研究,讓我們耐心等待。

再後來,持續交涉。

直到昨天下午,我的當事人梁女士收到了法院通過管理人賬戶匯來的30萬元保證金退款。

關於司法拍賣的撤銷,我在2010年時候就代理過發生在重慶市某區法院的一起,也是因為程序出現重大問題被撤銷。結案後我還寫過一篇“一起破產司法拍賣是怎樣被撤銷的?”為題的文章,發表在2011年3月18日我的新浪個人博客頁面。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後來,該案例文章被陳新泉作者寫成了讀後感,以“遵守拍賣程序是拍賣公正的保證”為題刊登在《中國拍賣》雜誌上。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拍賣,司法拍賣,網絡司法拍賣,隨著社會的發展,拍賣的形式和內容總被不斷演化,但是,無論如何演變,拍賣的交易本質不變,拍賣要求的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不能變。近些年,法院的司法拍賣大多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向公眾公開,使得交易信息被更大空間的周知,進而帶來資源價值的最大化利用,這當然是有利於物質充分利用、經濟市場化發展的好事。但也如前所述,交易無論如何變化,交易的基本價值觀不應被忽略,誠實守信的契約準則必須被遵守。司法拍賣作為拍賣領域中最嚴謹的資產處置方式、一種國家法律意志參與的交易行為,更應當嚴格遵守。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李前軍律師 13681892060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註冊拍賣師,基金從業資格,上海市律師協會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業務方向:訴訟。詐騙類、商事類、肇事類等刑事犯罪的辯護與代理,拍賣、融資信託、物流類商事及重大民事侵權案代理,企業及私人信用風險管控等。

行為準則:尊重職業,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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