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被罰「蛙跳」倒地不治身亡,如何適當懲戒還得有細則

最近,連發兩起因教師懲罰學生而導致學生走極端、意外死亡的事件。

據媒體報道,9月16日下午1點左右,湖南邵陽市新邵縣第二中學高一新生張某宇在被罰“蛙跳”過程中倒地,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18日,新邵縣縣委宣傳部通報稱,縣紀委監委和縣教育局已對相關四名責任人立案調查。

而這之前,9月15日中午,安徽歙縣歙州學校高二學生王某某不幸墜樓身亡。歙縣公安機關公佈的初步調查結果是,該校高中部學生處主任曾因王某某不遵守開學典禮會場紀律,用筆紙拍了一下王某某的頭部;以及在年級晨會時,當場用話筒叫王某某站到主席臺邊的階梯上,面對學生隊伍站立,時間約三四十分鐘,直至晨訓會結束。

該不該懲戒,兩種觀點尖銳對立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很顯然,罰學生“蛙跳”、當眾罰站三四十分鐘,都是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行為。當地有關部門立案進行調查,這是依法辦事。

但是,對於因教師懲罰違紀學生而導致的學生自殺、意外傷亡事件,輿論卻有不同的聲音。有的認為教師是採取不當方式懲罰學生,應該嚴肅追究教師的法律責任;而有的則站在學校教師一邊,認為現在教師管教學生是一件高風險的事,學生的心理和身體素質都差,這樣發展下去,也就沒有教師再敢管學生了。這兩種不同聲音,甚至產生尖銳的對立。

既要保護未成年學生,又要批評矯正學生的違紀行為,不應該再停留在不同意見的口水仗上,而需要我國有關部門針對學校老師不明確批評、懲戒的尺度的問題,出臺學校、老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懲戒教育的細則。

事實上,針對我國教師管還是不管,教師的處罰是體罰還是批評的問題,2009年,教育部向全國印發了《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明確規定班主任有批評學生的權利。2015年,山東青島出臺《中小學校管理辦法》,該辦法最引人關注的是:“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這都是對學校老師存在的如何批評教育學生的焦慮的回應,但是,卻依舊沒有解決何為適當懲戒的問題。

新生被罚“蛙跳”倒地不治身亡,如何适当惩戒还得有细则

視頻截圖 視頻來自新京報我們視頻。

如何懲戒,該有細則和程序

要做到適當懲戒,而非體罰、變相體罰,需要進一步解決三方面問題。

首先,需要國家或省級層面編制學校、教師適當懲戒學生的指導細則,應該明確在哪種情況下,學校、教師可對學生進行怎樣的懲戒教育。比如,罰站,這被我國輿論普遍質疑是變相體罰,但是,教師維護課堂秩序,對於嚴重違反課堂秩序的學生,怎麼處理?如果縱容的話,那課堂秩序就很難維護。

今年早些時候,網上曾曝出幾個學生在課堂聚餐喝酒,可上課教師根本不管。對於這種情況,就應該賦予教師罰站、把學生請出教室的權利——國外學校管理均由類似規定。這也是維護課堂教學秩序的應急之舉。如果教師根據細則執行規定,被處罰學生有過激反應,教師也不會承擔責任。

其次,各學校要結合本校情況,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指導細則,制訂本校的學生違規違紀處罰細則,並告知所有家長、學生,和學生、家長簽訂違規違紀處罰協議。這讓所有家長、學生指導違反校規、校紀將接受何種懲罰,也監督學校老師按處罰協議進行處罰。

再次,在對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罰時,要嚴格遵守規則和程序。對於課堂上的違規違紀,應該明確主要由任課教師進行處罰,及其處罰的方式、處罰的權限,因為要維護課堂秩序;對於學校違反校園公共秩序的處罰,則需要學校成立學生事務中心,由學生事務中心調查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舉行聽證會,根據調查結果處罰學生。

違反校園公共秩序的行為,不能由“抓住”學生的教師立即進行處罰,而應該由當事教師把學生的違紀行為報告給學生事務中心,由學生事務中心調查、處理。學生事務中心是學校內部的“法院”,可由學校校領導(法制副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士代表共同組成。

在新加坡,學校懲罰學生還有鞭刑(針對男生),然而,執行鞭刑不是當事教師隨心所欲,這是需要經過嚴密的調查程序,根據學生的違規情節(主要包括打架、抽菸、在測驗或考試時作弊、流氓行為、破壞公物、對師長無禮、逃學,曠課等等),按規定執行的(打幾次、打什麼部位)。也就是說,這是學校嚴格按現實制訂的規定,通過嚴格的程序,對學生進行處罰。這樣的處罰,避免處罰學生變為教師和學生個體的恩怨,製造師生衝突,也給學生規則教育和法制教育。

□熊丙奇(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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