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案驚動最高檢:退偵並變更強制措施

鸿茅药酒案惊动最高检:退侦并变更强制措施

本報記者 呂方銳 陳鋒 北京報道

針對鴻茅藥酒的探討愈演愈烈,4月17日公安部刑偵局微博發佈公安部回應,稱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當天內蒙古檢察院微信推送了情況通報,稱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指令涼城檢方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部回應稱,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內蒙古檢察院通報稱,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彙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逮捕譚秦東的內蒙古涼城縣警方和批准警方實施逮捕的涼城縣檢察院尚未發聲。4月17日《華夏時報》記者多次撥打警方和檢察院電話,僅有一通電話打通。電話一方的涼城縣檢察院工作人員稱,自己是代人值班的新員工,對批捕事件並不清楚。涼城縣所屬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和檢察院工作人員均表示不瞭解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譚秦東罪名成立,或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律師認為,應當區分損害商譽行為與新聞監督行為、合法投訴行為的邊界。

根據涼城縣公安局通報,身在廣州的譚秦東因發文《中國神酒,來自天堂的毒藥》,於1月10日被涼城縣公安局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月25日涼城縣公安局經檢察機關批准對譚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事件起因是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向涼城縣公安局報案,公安局認為譚秦東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介紹,對損害商品聲譽罪的處刑規定是,“情節嚴重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包括“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公開報道顯示,警方《起訴建議書》中提到,譚秦東造成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損失約超142萬元。

警方的有罪認定遭到輿論質疑。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從現有披露材料看不出譚秦東有捏造事實或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他解釋稱,損害商譽罪必須要是“捏造或散佈虛偽事實”,並且這種行為要有嚴重影響,對商家造成了重大損失等,這一罪名的入罪門檻實際上是很高的。現有披露材料看不出醫生有捏造事實或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同時,商家損失跟譚秦東的發帖之間也看不出有因果關係。

所以他認為,在互聯網上通過對已有的行政處罰、藥品成分等信息綜合並進行自己的分析評價,應該是公民行使的批評監督和言論自由行為,遠未上升到違法犯罪的程度。

周兆成也強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3月18日)所作規定,消費者對經營者產品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這些行為從表面上看有損於企業的商譽,但真實的披露有利於公眾對企業及其產品的正確評價,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不是損害他人商譽的違法行為,而且還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