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本想躺著收錢 結果遇到野雞長租︱找律師聊聊03

房东:本想躺着收钱 结果遇到野鸡长租︱找律师聊聊03

技術指導︱特邀律師鄭磊

1st

2016 年 1 月 23 日,正月十五的前一個月,成都市晉陽街道辦吉福村,一棟五層村民出租房突然發生大火,造成 3 人死亡、6 人受傷。經法院審理,房東被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負責賠償火災引起的他人經濟損失。

為什麼最後是這樣的判決?房東的房子燒沒了,不但要賠給別人錢,還要自己去坐牢?

所以我們有必要來填補一下,作為房東的權責。哪怕現在租房市場供不應求,哪怕大部分話語權掌握在房東手上。

如果你是租客,也可以藉此檢查一下自己的房東是否盡責。關於租客的權責,我們會在下一篇「找律師聊聊」中詳細撰文。

2nd

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室儲藏室,都不能出租。——這麼簡單的道理,還需要特地強調嗎?

2017 年 12 月的一場地下室大火,北京才開始嚴查地下室群租。地下室一個房間塞八張床,每個人租一個床位,共用洗臉檯和衛生間的日子,離開我們還不到一年。

廚房衛生間陽臺,怎麼會有人去住?如果你這麼想,你可能在無意識中已經在用精英視角考慮問題了:倉庫的工人,他們會租在倉庫;保潔人員,會住在工具間;清晨交班的出租車師傅,願意在車位上將就。

同樣的道理,商用辦公室也不能出租。就算是功能齊全的房子,如果是小產權房*,也不能出租。

其實,道理我們都懂,只不過是面對利益時,自己內心的左右互搏。

反而是部分沒有產權證的房子,是允許出租的。比如以前的農民房*,或者暫時沒有辦產權證的回遷房。已經交付,但很不幸碰到開發商破產,沒有交稅款辦不了權證,也一樣可以先出租。

3rd

重點說租賃合同。

我們通常覺得租賃合同是用來保障租客權益的,防止房東亂漲價。所以擬寫的合同內容,基本上以限定租金和租期為主,忽視很多細節。而正是這些細節,會在日後衍生矛盾。

先把合同中需要雙方確認的點簡單拉一遍:

① 每月租金,租期,物業水電和稅費的承擔;

② 如果提前解約,提出解約的那一方要負什麼責任,違約金是多少;

③ 如果到期不搬,租金怎麼算;租客自己新添的裝修怎麼折算、物品怎麼清理;

④ 確認房屋裡有哪些設施,其中哪些物件屬於房東維修範圍內;

⑤ 房屋設施損害怎麼賠償,甚至包括造成鄰居損害的賠償責任;

⑥ 是否允許親友借住,能否轉租,能不能作為商業使用;

⑦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解除合同的後果,合同由什麼法院管轄、雙方的聯繫方式和郵寄地址(包括訴訟送達地址)。

不要覺得要求得這麼細顯得斤斤計較,除非你有絕對的自信不會碰到這些情況。

理論上,簽完合同 30 天內,房東要帶著合同到當地的住房保障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但是,第一,登記備案是要交一筆費用的;第二,房屋出租,就是用作經營了,那麼租金收入就是要按一定比例繳納房產稅*;第三,備案之後,可能還會影響房東本身家庭的子女入學。

所以,很多房東選擇不備案。那麼需要承擔的風險就是,可能面臨 1000 元以下的罰款,一旦合同履行出現問題,也會被法院認定為房東存在過錯的依據。

我們能做的就是把利弊擺出來。至於怎麼權衡,大家都是成年人了。

4th

最後再明確一下房東的責任。

房東要維護房子,保證它「適合」出租。這不是道義上的幫幫忙,而是法條規定的責任人。

出租房的標配是滅火器。上海、北京規定,一套房子出租 10 間,或者居住人達到 15 人以上,需要配備一個滅火器;浙江的規定更嚴,租客和滅火器需要 1:1 配比。

作為消防第一責任人,房東要保證不漏水漏電,不能有異聲異味,各種家電不能有安全隱患。就算是租客私拉電線,堵塞通道,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最後萬一因此出事故,房東也脫不開監督不力的責任。甚至像開頭的那個判決,構成犯罪也是可能的。

5th

太麻煩了,還是和租房平臺籤合同吧,我不管過程,只拿租金。

中介服務公司的傳統玩法,賺的是差價,沒問題。但如果是 P2P 模式的長租公寓,我們摘抄一段德科在今天二條《DK樓市政策日誌》音頻中的內容:

目前中國的長租公寓運營機構,主要有四種:地產系(萬科·泊寓、龍湖·冠寓等),中介系(自如等)、創業系(YOU+等)和酒店系(魔方等)。當然另外還有一種,野雞系。

如果你選擇了看上去高回報的「野雞系」散租平臺,我們有必要來嘮叨一下這些平臺背後的邏輯。

假設原本房租 1 萬,長租公寓平臺加價到 1.2 萬,但同時約定:押一付一。你作為房東,覺得這麼大的公司跑不了廟,同意了。

平臺方以原價 1 萬,把房子租出去。但這邊又和租客約定:不籤租賃合同,租客要去指定的小貸公司籤貸款合同。

相當於,小貸公司一次性把一年的租金 12 萬打給平臺方,租客則每月向小貸公司還貸款。這樣一來,小貸公司賺了服務費,租客不需要像以前一樣押一付三,看上去大家都獲益了。

最大的獲益方是平臺。當月,平臺付給房東租金和押金 2.4 萬元,卻一次性套現 12 萬;這筆現金流可以繼續按照押一付一的方式,拿到 5 套房源;然後再入帳 60 萬現金流,拿到 25 套房源……

維持這個圈子流動的基礎,一是新房源不能斷,二是新租客不能斷。只要一邊出了問題,就會因為房租的價差而玩脫。

2018 年 8 月 20 日,第一個爆倉的長租公寓出現在杭州,鼎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斷裂,已停止運營」,導致 2000 多名租客受損。目前,租客依然要每月向網貸平臺還錢,而房東卻收不到後續的租金。

6th

根據法律規定,房東如果沒有收到租金,是可以解除跟中介簽訂的租賃合同,並且要求租客搬家的。但是租客和小貸公司簽了貸款合同,還在每月還款,一定不會搬。

法理不可兼得,法院大概率不會保護房東。輿論可怕嘛,比起租金虧損的房東,可能流落街頭的租客更容易博得同情。

所以還是回到源頭:當長租公寓平臺找上門來的時候,要不要接受?這其實同時是一個投資的風險偏好問題。

如果價差很大,說明平臺承擔的風險也很大,同理,房東的隱性風險也大。委託中介時,最好選擇全國性的、實力雄厚的連鎖企業。

另外,在和中介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租客通過網貸平臺一次性付清 1 年房租的,中介也應預付 1 年房租(或者至少 9 個月)給房東」;或者「中介有義務向房東告知租客的聯繫方式和支付租金的方式」,和租客保持聯繫。

我們這麼支招,並不是排斥長租公寓市場,並不是號召房東集體防狼。而是要加強對租房平臺的識別能力:它是純粹和金融平臺合作、靠著套取現金去拿房源迅速做大,還是靠強大的融資能力來做活市場。

7th

如果對長租公寓的業務還有疑問,歡迎移步今天的二條,《長租公寓大業的命門是金融別掉隊》。

房东:本想躺着收钱 结果遇到野鸡长租︱找律师聊聊03

名詞解釋*

農民房:農民房的產權問題非常複雜,如果有興趣,我們可以專門開一期作講解。在本期中,在農村宅基地上造的房子,土地是集體所有,但房子是農民自建的,是合法的,沒有產權證,但可以出租。

小產權房:正規的開發商造的房子,必須四證齊全,即土地證、用地規劃證、項目規劃證和施工許可證。缺其一就無法辦出產權證。小產權房就是產權不完整的房子,得不到法律的認可。

房產稅:這裡的「房產稅」不是我們平常理解中在上海和重慶試行的房產稅,而是針對經營用房的徵稅。有兩種徵收方式,(1)按房產餘值計徵,年稅率為1.2%;(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稅率為12%。另外,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附錄:參考法規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號發佈)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覆函

([2003]民一他字第11號 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書而無效,缺少法律依據。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是否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第一,出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的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認定租賃合同無效。第二,租賃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屬於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該房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第三,租賃房屋用於開設經營賓館、飯店、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義務人為該企業的開辦經營者,但租賃標的物經消防安全驗收合格,不是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3年12月19日)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一方以租賃房屋屬於“群租”房屋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法院對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11、出租人是否有權以承租人拖欠租金為由採取斷電(水、氣)等行為,承租人是否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經出租人催告並事先告知將採取斷電(水、氣)等行為的情況下,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依約支付租金,出租人採取前述行為屬於行使合同履行抗辯權的行為,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應當支付斷電(水、氣)期間的租金。

出租人採取斷電(水、氣)等行為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應當與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數額、比例及過錯程度相適應,超過必要限度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6、房屋租賃合同因違約解除產生的實際損失如何確定?

因承租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其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另行尋找替代房屋週轉期間所受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損失具體數額不能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租賃房屋閒置期間或尋找替代房屋週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6.《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 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聯繫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下同)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報送或者告知流動人口信息。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出租人報送的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轉報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介紹出租居住房屋的業務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況報送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也可以報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居住功能並符合建築、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應當告知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

(四)向承租人宣傳物業管理規定,對亂扔垃圾、噪聲擾民等不良行為應當勸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間)居住房屋內的承租人數,避免和減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以及對鄰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採取和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切實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具體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眾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戶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間)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暫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隱患較大、應當從嚴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出租人可以委託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事務。

出租人不能切實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義務的,應當委託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出租人委託的,應當在其受委託範圍內履行出租人的規定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委託人基本信息及委託內容由出租人在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時報送。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居住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按照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保持衛生、文明的居住環境,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7.《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11月20日施行)

第三條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8.《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2014年9月1日施行)

第三條(出租人的安全責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出租人應當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出租房屋安全要求)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治安、消防安全要求:

(一)出租房屋為封閉空間,有門鎖裝置;

(二)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

(三)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四)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乾粉);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9.《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2008年11月18日施行)

第七條 禁止業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佈房屋拆遷公告限期拆遷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或者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隱患的;

(五)無合法竣工驗收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工商業出租屋;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政府規定不得出租的。

第十二條 禁止違反國家規定條件在生產經營、倉儲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住宅出租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住宅出租屋應當以經批准的施工圖確定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沒有經批准施工圖的,應當依據相關建築設計標準、規範確定最小出租單位。禁止將最小出租單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間。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六平方米。

第十三條 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應當於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後,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應當於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等手續。

第十八條 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配合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租屋管理機構的管理工作,自覺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員的人口登記和檢查;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建築結構、供電、燃氣及消防設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安全用電、用氣等安全常識,並對出租屋安全使用進行定期查驗,至少每月查驗一次;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進出通道暢通;

(四)住宅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督促居住人員及時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五)住宅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入住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機構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入住人員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到出租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六)發現出租屋治安隱患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發現出租屋消防隱患的,及時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處理,發現承租人有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八)委託他人協助出租房屋的,應當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供授權委託書備案;

(九)依法繳納房屋租賃有關稅、費;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賃住宅出租屋時,必須如實向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和出租屋管理機構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其他入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報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並於七個工作日內到出租屋管理機構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二)租賃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為應當辦理居住登記而未辦理或者應當申領居住證而未申領的人員提供居住條件;短期租住的承租人還必須於入住七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

(三)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作坊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八)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或者告知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處理,發現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有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九)自覺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員的人口登記和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完成的房屋租賃中介業務,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房屋租賃管理部門。

集中招租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受委託代辦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承擔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申報承租人和相關居住人員的信息,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依法進行經營活動,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發佈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矇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不得為無《深圳市居住證》的人員介紹長期承租。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委託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0.《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2017年8月1日施行)

第九條 居住出租房屋應當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並放置在明顯且易於取用的地方。滅火器應選用3kg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滅火級別和類型的滅火器。

11.《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二)室內電氣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認證合格。

(三)為每一承租戶配備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設施,並按照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當選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量的滅火器。

(四)居住房屋的外窗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房間的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的,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五)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且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多層居民自建房,應當在公共區域處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並在各層外窗對應處設置啟用裝置。如不具備設置逃生軟梯條件的,三層以上設有外窗的居室應當設置逃生繩。

(六)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多層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七)電動自行車實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充電。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級地方標準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居住功能,並符合建築、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出租時應當將房屋結構形式、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在租賃合同中註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承租人。

(三)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要求控制同一居室的實際居住人數。

(四)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並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五)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發現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七)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八)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如實向出租人提供相關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二)增加居住使用人的,應當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不得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單個居室的居住人數上限。

(三)轉租居住房屋的,應當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

(四)遵守物業管理規約,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六)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留宿他人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留宿人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

(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居住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八)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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