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勢力「軟暴力」犯罪的司法認定及辦理

軟暴力是與傳統通過有形物理力所實施的暴力相對應的暴力形式。軟暴力犯罪即是以軟暴力形式實施的犯罪,屬於有組織的犯罪形式。軟暴力犯罪以有形的硬暴力為後盾,本質在於通過軟暴力的形式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亦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方式表現為:以強硬的態度、威脅的言語對他人進行恐嚇;長期滋擾他人生產、生活;集體展示黑惡勢力的組織力量、標識,暗示自己具有一定的黑惡勢力背景;通過組織或僱用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被害人或影響輿論監督和公眾知情權。懲治軟暴力犯罪不僅應堅持軟和硬、個人與組織、行為特徵與非法控制特徵、線上和線下的結合,還應在注意加害方與被害方關聯性考察的同時,加強對此類犯罪的理論研究和打擊力度。

一、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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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並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軟暴力),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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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17.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1)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採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僱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採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採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18.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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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軟暴力犯罪的概念

《意見》第9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並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於《刑法》第294條第5款第(3)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可以看出,軟暴力是暴力、威脅手段之外能夠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其是與傳統通過有形物理力所實施的暴力相對應的暴力形式。就內涵而言,軟暴力是黑惡勢力犯罪中一種比較新型的暴力形式,主要通過語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惡勢力的力量展示等形式體現出來,但無論是語言暴力、精神暴力,還是黑惡勢力的力量展示,本質上都能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進而影響他人的生產、工作和生活。

軟暴力與黑惡勢力的物質性暴力相對應,並與物質性暴力形成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關係格局。一方面,黑對白,軟對硬,軟暴力與傳統暴力、威脅手段相比較,有形物理力色彩被淡化,雖然軟暴力實際心理強制效果的形成以傳統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為依託,但從表現形式和具體行為方式上看,軟暴力的有形物理強制力的實施僅呈現為一種可能性,而不是必然被付諸實施;另一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過程中通常以有形物理力的實施為基本行為樣態,表現為通過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但當這種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形成之後,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便可通過特定的符號化樣態(如身份的劣跡化、形象的臉譜化、舉止的模式化、儀式的表演化),在整合組織內部功能,增強組織凝聚力的同時,強化組織的外部威懾功能,增強民眾的心理恐懼,這種通過有形物理力形式的硬暴力促進無形物理力形式的軟暴力的影響範圍,又以無形物理力形式的軟暴力延展有形物理力形式的硬暴力作用場域的方式,將更為容易被人們理解和判斷的硬暴力形式轉化為相對不太容易察覺或把握的軟暴力形式,不僅有助於黑社會性質組織規避違法犯罪的風險,也有助於提高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效益。

軟暴力犯罪即是以軟暴力形式實施的犯罪,其屬於有組織的犯罪形式。以軟暴力形式實施的軟暴力犯罪只是在組織的行為表現上區別於傳統以有形物理力實施的有組織犯罪,在組織形式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方面密切關聯。在組織特徵方面,也需要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組織成員相對固定,並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在經濟特徵方面,也要求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並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在行為和非法控制特徵方面,要求有組織地以軟暴力的形式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三、軟暴力犯罪的特點

依據《意見》第9條及上文的論述,可以歸納出軟暴力犯罪的主要特點:雖形式上為非暴力犯罪,暴力、威脅的色彩不明顯,但實際通過軟暴力形式實施,並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犯罪。具體而言,軟暴力犯罪的特點主要有:

第一,軟暴力犯罪的行為方式呈現為軟暴力形式。從具體的行為表現看,軟暴力犯罪的暴力形式主要為語言暴力、精神或心理強制,形式上具有非暴力性,行為人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來對被害人精神狀況產生一定的強制力,如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進行威脅、干擾被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生活秩序、僱用老人或婦女坐板凳堵門堵路等。

第二,軟暴力犯罪以有形的硬暴力為後盾。軟暴力犯罪雖不直接表現為有形暴力,但主要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有形暴力為後盾,且是一種隨時可以實現的暴力。正是被害人對隨時可實現的暴力的一種恐懼,能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但值得注意的是,軟暴力內容本身是可以實現的,對於不可能實施的暴力內容如利用封建迷信活動對他人進行精神強制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軟暴力。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暴力色彩會有所減弱,往往會更多地採用滋擾恫嚇、造勢擺場等非暴力、軟暴力手段來達到不法目的,這是基於“經濟人理性”、基於犯罪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分析之後的主動選擇。因此,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不需要實施暴力性的違法活動也可以形成非法控制。當然,無論行為方式如何變化,有形暴力或以有形暴力相威脅的手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能夠對社會公眾形成心理強制的重要原因,即便在發展到較為成熟的階段,有形暴力性也依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基本特點,且一旦需要便可隨時付諸實施。

第三,軟暴力犯罪的本質在於通過軟暴力的形式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軟暴力犯罪對被害人的心理強制是通過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和非法控制結合而實現的:行為特徵與非法控制特徵的關係是因果關係,即由特殊行為產生相應的非法控制。非法控制的形式根據《意見》第11條,包括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的;或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或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干擾、破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或多次干擾、破壞黨和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或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幫助組織成員或他人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或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四,軟暴力犯罪亦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軟暴力造成的後果,雖然不如外在硬暴力那麼直接和明顯,但實際給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懼是非常巨大的,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也更加嚴重。硬暴力好比硬傷、外傷,而軟暴力造成的是內傷、軟傷,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傷,對社會機體、政府治理、司法權威等造成的損害更加深刻,更為持久,也更難以治癒。尤其需要警惕的是,有的黑惡勢力在完成初期階段原始積累後,逐步由“黑”轉“白”,以外表合法的手段來掩蓋非法目的,最後躋身合法社會,堂而皇之地控制一些地方的經濟、社會甚至政治事務,與合法政府分庭抗禮,甚至意圖取而代之。這種危害是一般犯罪甚至是硬暴力犯罪所無法企及的。

第五,軟暴力犯罪的軟暴力手段屬於其他手段的範疇。97刑法第294條的規定是,“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現《意見》對於“其他手段”做了如下擴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這些手段常見於軟暴力所涉及的多發罪名中,如搶劫罪中的以暴力相威脅,敲詐勒索中的敲詐行為,尋釁滋事罪中的恐嚇等等,凡以黑惡勢力為後盾、具有“非暴力”性質的行為都為軟暴力。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簡稱2009《紀要》)指出: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徵,但有時也會採取一些“其他手段”。根據實踐經驗,這些“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滋擾、鬨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而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簡稱2015《紀要》)要求“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徵。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也就是說,若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綜合判斷,嚴格把握。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徵。但從《通知》和《意見》的最新精神看,2015年《紀要》的嚴格要求似乎已被突破,不僅非暴力的行為方式被明確,且憑藉對《刑法》第294條“其他手段”的解釋將通過非暴力形式實施的軟暴力行為囊括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中。

四、軟暴力犯罪的行為表現

通過軟暴力這一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全文檢索,發現僅以軟暴力作為危害手段而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例極少(截止到2018年5月4日),僅有45件,其中基層法院26件,中級法院17件,高級法院2件。但黑惡勢力利用軟暴力作為實施犯罪主要手段的卻屢見不鮮。軟暴力因為其“本小益大”“事半功倍”而備受青睞。軟暴力多見於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具體罪名,而非法放貸討債是軟暴力最為多發的領域。從最近幾年各地的實踐看,軟暴力犯罪主要行為表現為:

1.以強硬的態度、威脅的言語對他人進行恐嚇,使對方不敢反抗。第一,變“弱勢群體”為“強勢群體”,使對方不敢反抗。如河南省夏邑縣的李某為了聚斂錢財,利用艾滋病人的身份組織成立“紅絲帶協會”,利用人們對艾滋病的恐懼心理,通過告訴他人自己已感染艾滋病能傳染相威脅,採取攜帶針管、咬、抓、撓等方式,多次插手經濟糾紛、醫療糾紛、房地產開發領域的糾紛,多次實施替他人索取債務、尋釁滋事,幫助他人減少超載罰款和過路費、討要欠款、收取停車費、妨礙房地產開發商施工、干涉徵地開發等違法犯罪行為。再如,吉林省通化縣萬某以通化縣匯源洗煤廠建車庫影響其住宅圍牆為藉口,向該洗煤廠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後,多次到洗煤廠辱罵、恐嚇施工人員,並通過爬上洗煤廠車間樓頂聲言“不給錢就跳樓”的方式阻撓洗煤廠施工,致使工程停工。第二,通過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給被害人施加壓力,迫使對方不敢反抗。如廣東茂名的王某希望以高於市場的價格強行推銷冰條給設點銷售荔枝的商戶梁某,在遭到被害人梁某及眾股東的反對後,於2016年5月30日糾集崔某等5人到被害人梁某的荔枝收購點要求梁某採用他們提供的冰條,在遭到拒絕後,於次日開始組織多名男青年每天於不同的時間,駕駛摩托車到梁某的荔枝收購點採取就坐、隨意吃拿收購點荔枝,或成群結隊駕駛摩托車到梁某的荔枝收購點附近遊蕩,給荔枝收購點做工的工人施加壓力等方式,逼迫梁某以購買高於市場價格的冰條。

2.長期滋擾他人生產、生活。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跟貼靠,在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中不離開。如浙江省首例因軟暴力討債而被判刑的刑事案件:王東祁帶領一個6人的無業遊民團伙(其中4人均有刑事犯罪被判刑的前科),藉助其團伙大多屬於被判刑人的特點,插手經濟糾紛,採取經常分批上門守候、長期霸佔公司客房、強行拖車、拉橫幅、穿廣告衫等方式強行討債或解決糾紛,致使被害人退租公司客房、被迫談判、不敢回家居住而租住賓館多日、無法正常營業;在討債或解決糾紛行為受到干擾時,他們通過直接付諸暴力的形式,迫使對方不敢反抗。再如,山東省博興縣的王某創建追債公司,通過到縣中醫院醫院門診、病房樓、辦公室等處散發,在債務人家門上粘貼欠債人系“老賴”的傳單;到債務人的能源公司驅離加氣車輛、毆打債務人及加氣站工作人員;強行變賣他人汽車等方式逼迫欠款人和擔保人還錢。二是長期騷擾、干擾對方生產、生活。如河南商丘許來東案:許來東等人自行成立“殘疾人協會”,許來東任會長,積極發展、吸收殘疾人加入該組織,通過堵門、辱罵、摔砸物品、毆打、恐嚇、隨意亂吐、隨意大小便、在門框上抹大便等方式實施妨礙公務、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數十起。三是破壞和擾亂他人生活設施和環境,使對方處於不安之中。如2015年發生在佛山市的一個案例中,行為人通過往被害人工廠、住房門口淋紅油漆、貼恐嚇字條,聲稱被害人好賭、有毒癮等方式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實踐中行為人還通過潑灑動物血漿、吊掛動物屍體、堵塞鑰匙孔、點放鞭炮放入被害人家中、敲碎玻璃門窗或用其他鎖具阻止被害人出入等方式實施侵害行為,通過僱用老年人、孕婦、殘疾人等妨礙他人的正常生產和生活。這些討債手段雖然看似並不暴力,討債的人既不打人也不罵人,甚至還嚴格控制每次上門“談心”的人數,但這些軟暴力手段能嚴重威脅欠債者及其家人,不僅能把他們嚇得外出躲債或賣房還債,甚至出現過欠債者不堪其擾自殺身亡的極端情況。

3.集體展示黑惡勢力的組織力量、標識,暗示自己具有一定的黑惡勢力背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如統一的黑西服、戴墨鏡、露出文身、光頭、板寸及特定程式的行為模式等明顯具有黑惡勢力的服飾打扮、擺出所謂的“造型”進行威脅恐嚇。為了逃避打擊,一些黑惡勢力團伙不再採取過去的硬暴力手段,而是使用“擺場子”“架勢子”、跟蹤盯梢、持續騷擾等軟暴力手段,利用組織勢力擺場造勢,替人擋債、要債,對受害人進行侵害。如2012年湖北十堰警方查獲的楊勇案,該案的骨幹成員許某2008年為了幫鄖西縣康潔公司壟斷鄖西縣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市場,帶領共20餘人到拒絕使用該公司餐具的某酒店,每人佔一張餐桌,只點一盤花生米、一瓶啤酒,長時間坐著不走,致使酒店無法正常營業。再如,有的惡勢力團伙的“黑老大”在七八個“兄弟”的簇擁下來到被害人的住所或辦公地,目不斜視地抖落身上的風衣並由跟班小弟接過,待其落座,身邊小弟會恭敬地為他燃上雪茄,轉而向身邊的人介紹這位“黑老大”,通常這套流程式的招牌亮相就能把被害人唬住。又如,曾經轟動一時的山西“黑老大”出獄時組織數十人身穿黑色衣服分列兩隊並燃放鞭炮歡迎其出獄的視頻雖不屬於黑社會犯罪,而是被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但該形式可從側面讓人體會到統一著裝、集體行為等之於黑惡勢力展示的意義。此外,實踐中有不少惡勢力團伙藉助被害人對有前科劣跡之行為人的恐懼,通過講述或暗示曾經違法犯罪的經歷,甚至詳細描述先前違法犯罪的具體行為過程和情節,使被害人形成恐懼心理,以達到威脅被害人的效果,這也成為黑惡勢力集團中有前科劣跡之成員通常佔一定比例(約40%)的重要原因。

4.通過組織或僱用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被害人或影響輿論監督和公眾知情權。主要表現為幾種行為類型,一是通過網絡水軍,操縱虛假言論。這一類型的行為形態多種多樣。有的是製造謠言誹謗、詆譭他人的名譽或聲譽,如“中石化非洲牛郎門”事件:2012年底競標中石化招標項目失敗後,先編造中標企業利用“非洲牛郎”對負責招標的中石化公司的張某實施性賄賂後得以中標並獲利40萬美元的謠言,通過僱用網絡水軍大肆炒作,造成該帖子5天內點擊幾千次,微博搜索近10萬條,境外媒體刊發相關報道近50篇,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心理創傷。有的是製造虛假災情、險情、警情及處理結果等,擾亂公共秩序,如謊稱有炸彈、有禽流感等傳染病蔓延趨勢;還有的是通過散佈虛假消息的方式,降低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等等。二是通過網絡水軍捏造虛假信息、炒作負面新聞等方式,索要刪帖“保護費”。實踐中,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通過捏造虛假舉報信息、炒作負面新聞,以不斷擴大虛假信息、負面新聞影響範圍的方式相威脅,大肆索要刪帖“保護費”,更有甚者直接簽訂合作協議,實行年票制,只有定期繳納保護費,才能被“罩著”。如2017年4月廣州市公安局查獲的一個以《三打哈》網站為核心,涉案人員遍及全國21個省市,業務範圍遍佈各大網絡論壇的“網絡水軍”團伙,他們不僅通過建立網站平臺共享資源、相互合作,形成“有償刪帖、發帖、灌水”中介模式產業鏈,且為了開展業務,還掌握了近五百萬條公民個人信息,並通過支付報酬的形式幫助當事人刪帖。

五、軟暴力犯罪如何辦理(懲治對策)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辦理涉黑案件要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緊密結合,切實增強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貫徹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人權保障等法律原則和司法理念,通過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辦理的實體公正,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的產生,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線。為此需要特別注意處理好“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打早打小”,是對黑惡勢力犯罪的懲治策略,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及早打擊,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特別注意運用分層理論,把握好黑、惡、亂的層次,對應地配置資源手段,實行分層治理和科學治理;對不構成犯罪的惡勢力違法活動,要善於運用治安、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進行打擊處理,嚴防其坐大成勢。對於專項鬥爭中發現的“亂象”,應側重通過社會治理、加強政權建設和政府、自治組織的日常監管,抓好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打準打實”,則是審判原則,要求審判時認真查明事實,嚴格區分違法與犯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依照刑法第294條的規定認真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諸特徵,準確評價涉黑犯罪的社會危害,準確定罪量刑。只有打得準,才能有效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有打得實,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懲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懲治策略、審判原則的角度對打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原則,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既不任意降格處理,又不人為拔高,切忌借掃黑除惡之名,將不同層次、不同性質的黑、惡、亂問題混為一談,眉毛鬍子一把抓。

軟暴力犯罪的本質決定了它不會給被害人造成明顯的身體傷害,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軟暴力,軟暴力達到何種程度才能認定為犯罪難以界定。因此當前治理軟暴力犯罪必須注意幾個結合:

一是軟和硬的結合。《意見》第9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只要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力等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讓他人產生心理恐慌、恐懼從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影響正常生產、生活、工作等的手段,都屬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規制的手段。也就是說,軟的背後一定有硬的支撐,軟也隨時可以轉化為硬,在網絡水軍、網絡打手等網絡黑社會盛行的當下,軟暴力背後的硬暴力也不總是表現為鮮血淋漓的形象,而可能呈現為通過在網絡上誹謗、詆譭公司、個人的名譽或聲譽、擴大不利後果的影響等形式威脅單位和個人,以形成非法控制公司、個人或對他們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因此,從證據收集和運用的角度看,懲治軟暴力犯罪時,不僅應當注意收集軟暴力犯罪的行為證據,也不能忽視對軟暴力犯罪背後硬暴力行為證據的收集。一方面,軟暴力犯罪軟的手段不斷翻新、層出不窮,既可以是公開進行如擺場架勢、聚眾逞強,也可以是秘密進行如噴塗恐嚇性圖文、打恐嚇電話,還可能是通過網絡水軍擴大不利影響等,且因為軟暴力的危害結果主要在心理、精神層面,不像身體傷害、物質破壞等硬暴力形式造成的後果那麼直觀。另一方面,僅有軟暴力行為方式的證據,不能把軟暴力的危害較為直觀的展現出來,容易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狡辯留有餘地,為貫徹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的要求,也不能忽視對硬暴力行為證據的收集。

二是個人與組織的結合。軟暴力犯罪中最為惡劣的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為組織犯,該罪的成立不僅要求嚴密的組織結構,要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及骨幹成員,還要求參與人數眾多。因此,在懲治軟暴力犯罪時,要注意實施軟暴力行為人的雙重身份,即既是具體實施軟暴力行為的行為人,也是黑惡勢力組織中的成員。作為軟暴力行為的具體實施者,應著重調查行為人實施具體之危害行為的主客觀情況,如行為人對所實施之危害行為的認識、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主觀動機和目的等。作為黑惡勢力組織的參與者,應當著重調查行為人實施軟暴力等危害行為的類型、次數,是否指揮或積極參與有組織犯罪及具體的次數,參與到組織中的具體時間,危害行為實施時的具體領導者,實施軟暴力等危害行為是否遵循特定的規約或組織紀律,實施危害行為是否獲得相應的報酬等;對於受矇蔽、被脅迫後參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惡勢力組織中僅參與少量違法活動的人員,臨時被糾集、僱用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惡勢力組織提供幫助或服務的人員,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員,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除此之外,為了從根本上治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還應當對行為人參與到黑惡勢力組織中的緣由、其所屬的黑惡勢力組織或團伙的背景、特徵等進行調查。

三是行為特徵與非法控制特徵的結合。以軟暴力方式實施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每次單個行為與組織行為的結合:一方面通過每次的單個行為對被害人及社會公眾形成心理強制,使被害人及社會公眾不敢反抗;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實施多次的軟暴力行為對一定區域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但需要注意的是,軟暴力犯罪相較於殺人、傷害等硬暴力型犯罪,暴力的形式較為隱蔽、分散,形成心理強制的方式不夠直觀,故認定單個軟暴力行為是否對被害人及社會公眾形成心理強制時,應以被害人及社會公眾在正當利益可能受損時是否願意為了保全正當利益而反抗,如果通常情況下被害人及社會公眾會反抗、敢反抗,則不應當被認定為是形成了心理強制;相反,則應當認為是形成了心理強制。此外,因為軟暴力犯罪通常不是實施一次就能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其單個的行為通常因為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後果不嚴重而不作為犯罪處理或不能認定為犯罪,此時必須綜合多次行為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如只要行為人二年內有組織地通過鬨鬧、聚眾造勢、滋擾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形成心理強制三次以上的,就應該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對於有組織地多次通過軟暴力形式實施違法行為,欺壓群眾,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的黑惡勢力組織,只要同時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亦可被確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而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四是線下和線上的結合。隨著互聯網的發達,黑社會性質犯罪也向網絡空間蔓延,網絡黑社會犯罪應運而生,行為人通過組織網絡水軍、網絡打手及通過網絡刪帖等形式,通過操縱虛假言論,捏造虛假信息、炒作負面新聞索要“保護費”等方式,藉助網絡信息傳播迅速、不易查獲具體行為實施者的特點,破壞網絡空間秩序、影響人民監督權的同時,大肆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而,在掃黑除惡的過程中,不應忽視網絡空間的掃黑除惡。具體而言,應該針對網絡黑社會行為對現實社會造成的危害,結合危害行為的行為模式,從每次行為或每個組織的利益鏈條切入,倒查危害行為的組織者、策劃者。如對操縱虛假言論型的網絡黑社會行為,可以藉助消息的最初來源,倒查散佈消息的網站或論壇,再通過論壇或網站查獲散佈虛假言論的網絡打手,進一步查獲組織、管理、協調網絡打手散佈不實言論的組織者、管理者,最終通過該組織者、管理者查獲策劃網絡黑社會行為的網絡公關公司。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網絡電子數據、證據特殊的存在形態,隨時存在被刪除或毀壞的可能,在懲治網絡黑社會行為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保存電子數據、固定電子證據。

五是注意加害方與被害方的關聯考察,特別重視收集被害方的言辭證據,以同步錄音錄像的形式予以固定,防止證據發生重大變化。軟暴力犯罪是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在懲治軟暴力犯罪時,不僅應關注軟暴力行為的實施者,也不能忽視軟暴力行為的受害者。就軟暴力行為的實施者而言,主要應當考察軟暴力行為是否形成心理強制及心理強制的影響範圍。但值得注意的是,軟暴力犯罪因未直接涉及有形暴力的實施,是否對被害方及社會公眾形成威脅,進而造成心理強制,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託被害方的言詞證據予以證明。為防止隨時間流逝導致被害人記憶模糊而造成證據內容發生的變化,應通過客觀轉化的方式,如同步錄音錄像,將被害人的主觀言詞證據轉化為較為客觀的證據形式。從證據的收集方面看,應特別注重收集並固定證明特定人群如兒童、老人,或者造成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其他惡劣情節之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的證據。這一方面是因為這些特定人群因受年齡、心智等的影響而變動性較大,證言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應及時收集、固定,以便日後準確判斷,另一方面,受年齡、精神狀態等的影響,這類特殊人群通常很容易受到軟暴力犯罪行為的傷害。與此同時,因軟暴力行為的性質決定了被害人容易在心理上對犯罪人產生恐懼,害怕揭發犯罪行為,會使其家人及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面臨危險,這就要求在辦理軟暴力案件時應更加註重對被害人及其家人人身和財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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