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公安局柏树派出所快速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近日,凉州区公安局柏树派出所果断出击,依法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打击处理违法行为人2名。

凉州区公安局柏树派出所快速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2018年9月3日11时许,凉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商管理局等部门在柏树镇312线路段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联合整治工作时,某汽车修理店店主杨某(女,22岁,凉州区人)、李某(男,26岁,凉州区人)拒不配合整治工作,肆意辱骂、并撕毁执法人员衣服,致使执法人员受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接报后,柏树派出所民警火速赶赴现场果断处置,依法对李某、杨某传唤审查。经审查,违法行为人李某、杨某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杨某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事后,多名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达不满,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蜀黍在这里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在现场处置中,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凉州区公安局柏树派出所快速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不管是涉嫌交通还是治安的违法犯罪,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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