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州區公安局柏樹派出所快速處置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近日,涼州區公安局柏樹派出所果斷出擊,依法處置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打擊處理違法行為人2名。

涼州區公安局柏樹派出所快速處置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2018年9月3日11時許,涼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工商管理局等部門在柏樹鎮312線路段開展機動車維修市場規範聯合整治工作時,某汽車修理店店主楊某(女,22歲,涼州區人)、李某(男,26歲,涼州區人)拒不配合整治工作,肆意辱罵、並撕毀執法人員衣服,致使執法人員受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接報後,柏樹派出所民警火速趕赴現場果斷處置,依法對李某、楊某傳喚審查。經審查,違法行為人李某、楊某對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行為人楊某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李某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表現形式

事後,多名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達不滿,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什麼樣的行為是妨礙民警執行職務行為呢?

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言語方面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肢體方面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蜀黍在這裡非常嚴肅地告訴大家

在現場處置中,民警依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關規定,有權實施口頭制止、徒手製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對民警的處罰有異議

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涼州區公安局柏樹派出所快速處置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不管是涉嫌交通還是治安的違法犯罪,對執法持有異議,法律已經在處罰前的陳述申辯、聽證以及後期的複議、訴訟等方面設置瞭解決渠道,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無理糾纏、使用侮辱性語言、甚至肢體暴力的方式對抗民警的管理。否則,看似是個人權力伸張,實則是對法律尊嚴、社會秩序的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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