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嶺四兄妹爲分40平老屋引發家庭「大戰」

馬嶺社區李某忠的父母多年前已經病故,沒有立有遺囑,現李某忠想拆掉父母共有的老房屋建新房屋,遭到了哥哥及兩個姐姐的阻撓,四兄妹因房屋的繼承問題發生爭執,申請馬嶺司法所調解。

馬嶺四兄妹為分40平老屋引發家庭“大戰”

李父李母在馬嶺鎮安慶街建了一座約40平方米的房屋,夫妻二人共生育了四個子女:大女兒李某英,二兒子李某強,三女兒李某華,四兒子李某忠。兩個女兒已出嫁,因為父母所建房屋狹窄,李某強在妻子家中生活居住,李某忠長期跟隨父母在家居住。李某忠以姐姐出嫁、哥哥李某強在外居住為由,認為父母遺留的房屋應該歸自己所有。李某英、李某華、李某強認為父母遺留的房產三人有權繼承,四人爭吵不休,兄弟姐妹原本親密的關係出現了裂痕。

馬嶺四兄妹為分40平老屋引發家庭“大戰”

馬嶺司法所受理案件後,開展調查,摸清情況後,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員耐心講解有關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第一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適用法定繼承。安慶街房屋屬於可繼承財產,根據法定繼承的相關順序規定,四兄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擁有對該房屋的繼承權,每人各繼承四分之一的房屋。但本案房屋比較狹窄,調解員認為不宜分割,建議四兄妹協商,互諒互讓,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等方式對房屋進行處理。

調解員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說服教育,最終促使四人達成了一致協議:李某忠自願出資2萬元給李某強及兩個姐姐作為補償,李某華、李某英、李某強放棄繼承該房子所有產權,房屋產權歸李某忠所有。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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