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敦促將被贍養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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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敦促將被贍養人接入

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

通 告

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撫養子女十分不易應永銘養育之恩。但我縣農村地區仍存在為數不少的子女居住於寬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讓自己的父母長期居住在黑、髒、亂、差等條件簡陋的危舊房中,該行為必將受到全社會的強烈譴責。經普及法律、宣傳政策、思想教育後仍不主動履行贍養義務的,政法機關將依法對虐待、遺棄被贍養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司法部門可依法安排法律援助機構為追索贍養費的案件指派律師或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當前主汛期即將到來,為確保人員安全,嶽西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特發此通告,贍養義務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贍養人仍居住在危舊房的,贍養義務人須在5月31日前主動將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並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處理好家庭成員關係,確保老人住得安穩、生活舒心;確因老人窮家難捨,故土難離,子女務必應保證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無憂。否則政法機關將自6月1日起視情節對贍養義務人進行相應處罰。同時,責令其履行贍養義務,拒不履行的,由司法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排法律援助機構,為被贍養人提供法律援助,追究贍養義務人的法律責任。贍養人與被贍養人惡意串通,以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為手段騙取、套取國家扶貧資金的,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政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嶽西縣人民法院

嶽西縣人民檢察院

嶽西縣公安局

嶽西縣司法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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