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讓好人不害怕的「法」,才是「良法」

9月18日,新華社發佈消息稱,最高法將“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最高法“鼓勵正當防衛”的定調,為前不久轟動全國的“崑山反殺案”落下了“良法應該符合人性,講究人道,體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權威註解。

當守法公民遇到故意的暴力不法侵害時,根據現有《刑法》對正當防衛標準的認定,“落荒而逃”成為受害人最明智的選擇。

換言之,你走在大街上,有人要拿刀砍你,沒人敢幫你,你只能拼命逃跑讓壞人追不上。假如你因為害怕被砍死,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與之搏鬥,由於你沒有精確計算好拍磚力度,一磚頭將拿刀砍你的人拍死或者拍成重傷,那麼對不起,你就有90%以上的可能因為“防衛過當”“造成了傷害他人或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面臨刑罰。

讓守法公民得不到合理保護的正當防衛規定,被網友挪揄為“跑得快條款”、“捱打刑法”、“整好人規矩”。“全國‘正當防衛’案件的226 份判決書僅有6%認為是正當防衛”的判例總結讓人們深表憂慮。

在“壞蛋也有法律保護”的思維慣性下,醉熏熏的花臂男能拿起砍刀,眾目睽睽之下囂張地砍向守法公民於海明;社會閒雜人員杜志浩為逼貸能“將裸露下體,面朝蘇銀霞左右轉動身體”;公務人員鄧大貴需要異性陪浴能“拿出一疊人民幣,向鄧玉嬌臉部扇擊”。受害人因受到侮辱、威脅絕地反擊,造成挑釁人死亡的結果,也依然要接受捉拿、審訊甚至坐牢的嚴重後果。

假如本應懲惡揚善的刑則,沒有達到“保護人民,懲罰犯罪”的預期,淪落成為“好人受氣,壞人得意”的“壞蛋保護條款”,即便是“立法善意”,也是不可原諒的“立法瑕疵”。

在崑山命案發生之後,《南方都市報》作過一次網上調查,24530名網民沒有一位認為於海明構成犯罪,只要有學者說於海明涉嫌防衛過當或故意犯罪,馬上引來潮水般的罵聲。網民一邊倒的支持,說明某些刑法學者所理解的法律,並不是民眾心目中應有的法律,至少不是社會大眾所渴望擁有的法律。

最高法將適時出臺“鼓勵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符合廣大民眾對“正在發生的暴力犯罪可以無限防衛”的心理預期,彰顯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法律唯有“讓壞人畏懼”“好人不害怕”,才能成為維護民權、推進法治的有用之法。

期待“鼓勵正當防衛”的標準儘快出臺,以勉勵公民面對暴力威脅積極進行自我救濟,倡導人們勇於、敢於同不法侵害作鬥爭,讓整個社會充滿正氣和正義。(陳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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